為了4千多元被
判刑,還真是不值得啊!
現在的法定
薪資都已經超過4千元了,明明認真工作一個月就能拿到相對應的
薪水,偏偏要搞到連
工作都丟了還恐怕要吃
牢飯(會偷那4千元大概也沒辦法
繳罰金)。甚至大部分的保全業都會要求良
民證,恐怕以後連保全業都無法做了。
公務公益及業務上之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481號刑事判例(業務上持有為純正身分)
教唆人犯罪,連帶受罰?
刑法第29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新聞事件中,許男聽到陳男替住戶保管
網拍費用後就馬上出現到工作地點把錢
拿走。也許陳男本來沒有
犯意,是被許男影響才一起犯下業務
侵占罪。所以就算這件事是陳男一人所為,許男也會有
刑責。
但既然許男都親自到場一起
拿錢了,那便毫無疑問他是
侵占罪的
共犯。
業務過失不是廢除了嗎?為什麼侵占還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