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0|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能不能養寵物

    依據下面第16條規定要依照規約,如果沒有規約就依照第16條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Condominium Administration Act Building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Inhabitants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章罰則 Penalty Provisions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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