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保險受益人有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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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在保險招攬的過程中,難免會需要觸及客戶的隱私。像工作賺多少錢啊?有沒有資產或負債啊?這類的財務問題。但我覺得客戶真正赤裸的時刻,反而是在他們填寫受益人時。無關乎金額大小,但卻代表著誰是他心裡最掛念的人。
因為保險可以做到指定受益人的功能,若保單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又可以不用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而可以不受民法繼承編裡的特留份限制,可以想把財產留給誰就留給誰。
但保險是個長年性的契約,從訂約到保險事故發生,可能都已經過了幾十年,被保險人在這之間也已經歷了不同的人生階段,結婚、生子、離婚等等,跟當時訂約的狀況已有顯著差別。所以等到事故發生時,當初訂約時保單上填寫的受益人還會是被保險人現在真正想留愛的人嗎?答案可能就不一定了。
所以如果真的想透過保單留愛的人,除了訂約時,要特別注意受益人的填寫方式外,當人生發生重大變化時,也應一併檢視所有保單的受益人是否需要變更,才能確保真的可以把愛留給自己真正想給的人。
那受益人到底該怎麼填呢?在此就不細談稅賦的問題,避免篇幅過長。
常見的懶人填寫方式,就是直接寫「法定繼承人」。雖然這樣填寫也算是指定受益人的一種,保險金可以不用當作被保險人的遺產。但要注意會產生爭議的是,法定繼承人究竟指的是訂約時的法定繼承人,還是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繼承人呢?實務上,保險公司的做法是會以「事故發生時」的法定繼承人,作為保險金給付對象。所以一旦我們疏於定期做保單檢視,就很有可能因為忘了變更受益人,而將保險金留給我們不想給的人。
另外,即使填寫了法定繼承人,也定時做了檢視,確定就是要留給法定繼承人,卻還是可能會有分配比例上的問題。到底是根據民法繼承編的順位比例做分配?還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呢?這個問題就得回歸到當初保單的條款約定了,有些保單是寫平均分配,有些保單是寫根據民法繼承編比例分配。保險契約一旦生效了,除非有牴觸保險法的強制規定,不然就必須要按照契約約定來執行。因此訂約時如果要寫法定繼承人,就應該要先仔細閱讀各家保險公司的條款約定,再來決定應該要怎麼填寫比較好。
為了避免上述提到的爭議,比較建議的方式,會是先具名指定受益人,盡可能多填幾個,最後的順位再寫一個法定繼承人。這樣就能盡量確保不管發生什麼狀況,保險金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思去做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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