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07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墮胎不等同解放黑奴

2022.6 最高法院推翻 Roe v Wade
2022.6 最高法院推翻 Roe v Wade
許多左派誤解了或是蓄意誤解了保守派 "反對墮胎" 的立場,只知一味妖魔化保守派就有厭女症。 Roe v Wade 事實上在過去幾十年給予了懷孕期間無上限的墮胎權,一直到胎兒出生前的那一刻,並透過最高法院釋憲來強加無上限墮胎權到全美各州,但美國至少有一半的州不認同如此極端的墮胎權。這引發了兩個問題,一個是胎兒的生命權,一個是最高法院的權力邊界。
首先來講講胎兒的生命權,究竟胎兒算不算個生命體。如果是生命體的話,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沒有任何人或是政府可以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即便是他母親 - 那墮胎就成了蓄意謀殺了。如果不是生命體的話,那又該如何解釋孕婦身亡時,在司法判決上被定義為 "一屍兩命" (Double Homicide)?更別提多次墮胎會導致女性不孕,還有其他生理問題。但如果完全禁止墮胎,又要如何解決強姦後受孕和意外懷孕問題?
事實上美國憲法裡隻字未提到墮胎權,反而有提及到每個人的生命權不受侵犯 (天賦人權)。即便低一級的聯邦法律也從來沒有提及過墮胎權,所以墮胎 "權" 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是個權利。墮胎權之所以視為權利是因為在 1973 年最高法院在 Roe v Wade 判決中確立了墮胎先例,但它引用的理由卻讓人摸不著頭緒 - 個人隱私權的解釋被擴張到包括身體的隱私權不被政府侵犯,其中就包含墮胎處置。這樣無限上綱隱私權扭曲了原本對隱私權的詮釋,隱私權的原意是保障個人財產和言論不受政府侵犯。但當隱私權的對立面是個胎兒時,就要請問大家一個女性的隱私權是否該大於一個胎兒的生命權?還是說胎兒不是個生命體,因此不具備生命權,所以無從比較起?難道一個小生命就如此廉價?至少 1973 年的最高法院就是這麼認為。
再來講講最高法院的權力邊界 - 究竟最高法院有沒有權力決定墮胎權。一個只有 9 席非經民選的最高法院,究竟該不該擁有決定他人的生殺大權,尤其是會影響好幾百萬胎兒的重大政策?其實最高法院的初衷是解釋憲法,不是制定法律。但過去幾十年來,自由派大法官佔多數,他們往往會透過釋憲來直接促進平權運動,像是 60 年代的黑人受教權,這是值得稱許的。但許多較有爭議的釋憲案如墮胎權,就被認為是繞過國會,假釋憲之名擴張聯邦法律。所以這次保守派掌權的最高法院中推翻了 Roe v Wade,其理論學說可說是準備了數十年之久。只要有修過美國的哲學課,就知道墮胎權辯論就是個經典的哲學和法學議題。其實保守派推翻 Roe v Wade 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問題,無非就是讓各州自由決定對墮胎權的詮釋,聯邦政府不再干預。如果要在聯邦層面正式確立墮胎權也可以,就應該走正當國會立法程序,只要有國會 435 票和參議院 100 票的過半票數即可。如果要擁有像擁槍權一樣的憲法地位也可以,需要國會四分之三的票數通過憲法修正案。如果國會都無法通過墮胎權,那 9 席非經民選的最高法院又有神麼權力來代表人民呢?當初最高法院在 Roe v Wade 的判決可說是走了 “旁門左道”,留下許多灰色地帶給後人收拾善後。
許多左派喜歡拿墮胎合法化和解放黑奴相比,認為這是平權運動下一個偉大目標。但如果深思最高法院在 Roe v Wade 中對隱私權的闡釋,就會推導出與解放黑奴完全相反的結果。畢竟如果一個黑奴在法律上不被認為是個完整的自然人,就不具有法律給予的權利,那白人就可以用 "財產權" 或是 "隱私權" 來合法化蓄養黑奴,政府無從干涉。這正是林肯在 1859 年競選伊利諾州參議員時,他的對手道格拉斯在蓄奴議題上的辯解。這樣子對蓄奴的辯解怎麼就和最高法院在 1973年 Roe v Wade 判決中援引隱私權有異曲同工之妙 (一個女性也可以援引隱私權來合法殺死胎兒,政府無從干涉)?在 2012 年的 “林肯” 電影中有句經典台詞,當林肯為自己推動的憲法第 14 修正案 (廢奴修正案) 辯護時說 “... will [free] the unborn millions to come",許多還未出生的黑人將因為修正案而自由,因為法律面前黑人平等。如果法律面前胎兒也平等的話,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 “free the unborn millions to come”?
電影 "林肯" 說通過憲法第14修正案能 "[free] the unborn millions to come"
講了這麼久,到底懷胎幾月墮胎才算合法,保守派的州普遍認為 2 ~ 3 個月內墮胎仍然合法,像是被認為對墮胎權 “最嚴厲” 的德州也就是這樣,但民主黨已經徹底妖魔化德州。而民主黨至今仍然不願意同共和黨辯論究竟懷胎幾月墮胎才算合法,像是 CNN 就直接否認胎兒是個生命體有任何科學根據。但其實無論民主黨認為該懷胎幾月才算,只要不是滿十個月,都會被黨內抨擊成反墮胎權。而無上限的墮胎權又不可能被共和黨接受,所以兩黨之間要能協調出個墮胎法來,我其實是很悲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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