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講講最高法院的權力邊界 - 究竟最高法院有沒有權力決定墮胎權。一個只有 9 席非經民選的最高法院,究竟該不該擁有決定他人的生殺大權,尤其是會影響好幾百萬胎兒的重大政策?其實最高法院的初衷是解釋憲法,不是制定法律。但過去幾十年來,自由派大法官佔多數,他們往往會透過釋憲來直接促進平權運動,像是 60 年代的黑人受教權,這是值得稱許的。但許多較有爭議的釋憲案如墮胎權,就被認為是繞過國會,假釋憲之名擴張聯邦法律。所以這次保守派掌權的最高法院中推翻了 Roe v Wade,其理論學說可說是準備了數十年之久。只要有修過美國的哲學課,就知道墮胎權辯論就是個經典的哲學和法學議題。其實保守派推翻 Roe v Wade 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問題,無非就是讓各州自由決定對墮胎權的詮釋,聯邦政府不再干預。如果要在聯邦層面正式確立墮胎權也可以,就應該走正當國會立法程序,只要有國會 435 票和參議院 100 票的過半票數即可。如果要擁有像擁槍權一樣的憲法地位也可以,需要國會四分之三的票數通過憲法修正案。如果國會都無法通過墮胎權,那 9 席非經民選的最高法院又有神麼權力來代表人民呢?當初最高法院在 Roe v Wade 的判決可說是走了 “旁門左道”,留下許多灰色地帶給後人收拾善後。
許多左派喜歡拿墮胎合法化和解放黑奴相比,認為這是平權運動下一個偉大目標。但如果深思最高法院在 Roe v Wade 中對隱私權的闡釋,就會推導出與解放黑奴完全相反的結果。畢竟如果一個黑奴在法律上不被認為是個完整的自然人,就不具有法律給予的權利,那白人就可以用 "財產權" 或是 "隱私權" 來合法化蓄養黑奴,政府無從干涉。這正是林肯在 1859 年競選伊利諾州參議員時,他的對手道格拉斯在蓄奴議題上的辯解。這樣子對蓄奴的辯解怎麼就和最高法院在 1973年 Roe v Wade 判決中援引隱私權有異曲同工之妙 (一個女性也可以援引隱私權來合法殺死胎兒,政府無從干涉)?在 2012 年的 “林肯” 電影中有句經典台詞,當林肯為自己推動的憲法第 14 修正案 (廢奴修正案) 辯護時說 “... will [free] the unborn millions to come",許多還未出生的黑人將因為修正案而自由,因為法律面前黑人平等。如果法律面前胎兒也平等的話,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 “free the unborn millions to 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