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種類〉
- 請領月退休金。
- 請領一次退休金。
- 請領續提退休金。
- 遺屬請領退休金。
- 提前請領退休金。
〈請領標準〉
- 一次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合計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將無息核發請領人。
-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點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前項收益之計算,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歷年實際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 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怎麼領好領滿 最大效益〉?
- 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之「最近月份收益率」係指當年度計算至公告前2個月月底之累計收益率,適用於公告當月申請退休金所計算未分配期間之收益。 例如勞工若於109年6月申請退休金,則其適用之最近月份收益率應為同年4月份之累計收益率,餘以此類推。
- 勞工甲在2020年4月請領新制勞退金,從2005年到2019年間總計提繳新制勞退達13年10個月,累計個人帳戶本金超過211萬元,累積收益逾80萬。
- 不過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影響股市重挫,造成4月請領時以「預分配」計算,收益僅剩58萬,等於短短4個月就少領22萬元,為什麼會這樣?
- 勞退基金投資收益會在每年3月分配前一年盈餘到勞工帳戶中,而當年度尚未分配盈餘的部分,會依照最近月份累積收益率計算。
依照當年市況,勞退基金收益率正數時請領,收益較為可觀與有利。
註2:公告「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最近月份收益率。
〈請領條件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
- 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全額移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併計新制、舊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
〈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 第1次月退休金係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
- 嗣後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採按季核發,其核發日期如下:
1月至3月份之月退休金,於2月底前發給。
4月至6月份之月退休金,於5月31日前發給。
7月至9月份之月退休金,於8月31日前發給。
10月至12月份之月退休金,於11月30日前發給。
〈請領條件 請領一次退休金〉
-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
- 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
-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 年齡以戶籍之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實足計算。
〈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 勞工申請勞工退休金,手續完備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 日內核發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
- 勞工退休金經核發入帳後,勞保局另以書面通知請領人知悉。
〈請領續提退休金〉請領條件
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雇主仍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領取前述繼續工作提繳之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1年以1次為限(前後二次請領退休金期間,至少須屆滿1年)。
〈遺屬請領退休金〉請領條件
-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 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實際賸餘金額。
- 請領人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由勞工之遺屬為請領人,順位如下: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二)、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前述遺屬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
(三)、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遺囑指定請領人得為順位遺屬以外者。
(四)、遺囑指定請領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前述遺囑指定請領人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勞工以遺囑指定非順位遺屬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請領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之。
4.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之養子女而言;祖父母係指內外祖父母。
5.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次日)起算,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註:108年5月17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生效前,該請求權時效為5年,故修法生效前請求權已超過5年﹝即勞工死亡日期為103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提前請領退休金〉 請領條件
- 勞工未滿60歲,惟已領取勞工保險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1、2、3等之一次失能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或非屬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惟符合得請領上述失能或身心障礙給付之程度者。
- 勞工提前請領退休金者,其工作年資未滿15年,請領一次退休金;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前項年限應以年為單位,並以整數計之。
-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