蛤!法官竟通知壽險公司,解約我的保單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債權人要債把債務人告上法院,借由法院力量來要錢是最有力也是不會有問題的正途。但,債務人真沒錢呢?法院要債可以要到什麼程度?本案法院竟要求保險公司解約人壽保險保單,把保單價值解約金拿來還債權人。而被債務人執疑法官無權解約人壽保險而上訴。不知各位是站在債權人立場還是債務人那邊,而大法庭諸位法官的意見是否一致,讓我們看看。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
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銀行連帶保證債務未償,乙持對甲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丙保險公司所陳報以甲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上開壽險契約,命丙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乙。
甲以執行法院代為、終止壽險契約,其執行方去不合法由,聲明異議。
大法庭在十位法官於法庭上對本案正反見解討論下,做出下面最後結論。
一、債權人之金錢債權受國家保護權利,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使用強制手段,對債務人財產加以執行,以實現其債權。債務人之財產,凡具金錢價值者,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外,均屬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 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應有保單價值之計算基準,非保險會計上保險人之負債科目。不因壽險契約之解除、終止、變更而喪失,要保人得依保險法規定請求返還或予以運用。可見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的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
三、人壽保險,雖以被保險人之生命為保險標的,但保險金,為單純之金錢給付,並非被保險生命之轉化或替代物,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沒有不同。人險保險,亦非基於公益目的或社會政策之保險制度。壽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即非身分權或人格權,得隨同要保人地位之變更而移轉或繼承。且依保險法第28條但書,要保人破產,破產管理人得終止保險契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債務人所訂包含壽險契約在內的雙務契約,可見並不是專屬性權利。
四、終止壽險契約,乃是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至於壽險契約或因訂有效力依附條款,致其附約亦因壽險契約之終止而失其效力,是要保人與保險人間事先約定之契約條款致生之結果,不是執行法院不得行使終止權。
五、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為公平合理之衡量。
在大法庭審理中,有兩位法官持不同意思。
一、無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明文授權,債權之效力不得對外延伸介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
債權並非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之權利,其效力僅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權效力之對外延伸,攸關債務人及第三人間之契約權益及意思決定自由等財產權及人格權之保障,自須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
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權、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執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債權等,自應考量其立法目的,不得任意擴張解釋。
二、附條件之金錢債權,條件未成就前,第三債務人並無給付義務,執行法院難以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逕為變價。立法者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附條件之金錢債權,並未授權執行法院得以促成條件成就之方法,達成換價取償之目的。
保險法第28條但書規定要保人破產時,破產管理人得終止保險契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明文授權破產管理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為終止契約之行為。
三、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之生命作為保險標的,且以保險事故之發生作為保險金約付之要件,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及其家屬等之生存,安定社會之功能。人壽保險契約雖不具歸屬上專屬性,惟仍具有與一般財產契約不同之特性。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影響被保險人、受益人等關係人之權益,除有違憲之虞外,𧗾之債權人取得受償之利益與保險契約終止對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造成之重大不利益,亦難謂符合公平合理及比例原則。
此外,還有一位法官提出另一看法
一、對於要保人人壽保險契約權利之換價,不應僅有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一途。執行法院行使終止權,未必為最適切的執行方法,於滿足執行債權人之債權,並兼顧達成人壽保險保障家屬之目的,應有不變壽險契約效力,對要保人壽險契約權利進行換價方法。
二、保險法第120條規定,要保人有向保險人借款之權利。保單借款,雖名為「借」,但實質上並非借款,而是要保人運用保單不喪失價值的權利,故保險人不得拒絕。乃要保人享有運用保單價值之特殊權利,並非消費借貸。
三、保單借款得為具體化要保人保單價值之執行方法。
而這位法官的看法,也是告訴你最佳解決方式,要被執行前,先把保單價值借出來,那這保單就沒有被強制執行的必要。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你知道稅捐機關查稅是有「核課期間」的嗎?不管欠多少稅只要逃過核課期間就不用繳了。最常見的案件是遺產,長輦生前沒交代,過了好幾年才發現有筆資產,要不要補報,代書現在來介紹。
借錢可能是做生意增加獲利機會、置產買房買車或真有不得已週轉。但如情況惡化還款有困難時,不免有人想要脫產逃債,債主就束手無策嗎?今天介紹一件脫產後,被債權人申請撤銷買賣的案子。
約莫1992年大陸改革開放,台商前撲後進至大陸設廠到2000年後更有單純大陸置產投資,到現今也有30年的時間,相信有不少即將面臨傳承的時刻。而大陸的繼承法規是否和台灣差不多呢?代書在此簡單介紹,希望有需要的人在大陸委託代辦時有個底,不要受騙花大錢。
相信大多數人在申報遺產時常有疑問,債務可不可以列為遺產扣除額,如不能認列,不但要還錢給債權人還要被扣稅,那損失可不輕。今天要談的案例,被繼承人不只有民間債務還有銀行債務,近三千萬的債起初國稅局只同意四百萬而以。為何國稅局的標準如此嚴苛,而當事人如何主張才能免於高額的遺產稅,,現在由代書介紹給你知道
今天來聊一件被檢舉逃漏遺產稅的故事,神奇的是檢舉人竟能如此瞭解買賣的民法關係,使被檢舉人補稅3千9百多萬及罰鍰1千6百多萬。到底發生什麼事,讓我説給你聽。
今天來聊一件神奇繼承案件,家族明明有高資產卻無法繳遺產稅,最後竟被國稅局限制出境,代位請求遺產分割後法拍抵稅的故事
你知道稅捐機關查稅是有「核課期間」的嗎?不管欠多少稅只要逃過核課期間就不用繳了。最常見的案件是遺產,長輦生前沒交代,過了好幾年才發現有筆資產,要不要補報,代書現在來介紹。
借錢可能是做生意增加獲利機會、置產買房買車或真有不得已週轉。但如情況惡化還款有困難時,不免有人想要脫產逃債,債主就束手無策嗎?今天介紹一件脫產後,被債權人申請撤銷買賣的案子。
約莫1992年大陸改革開放,台商前撲後進至大陸設廠到2000年後更有單純大陸置產投資,到現今也有30年的時間,相信有不少即將面臨傳承的時刻。而大陸的繼承法規是否和台灣差不多呢?代書在此簡單介紹,希望有需要的人在大陸委託代辦時有個底,不要受騙花大錢。
相信大多數人在申報遺產時常有疑問,債務可不可以列為遺產扣除額,如不能認列,不但要還錢給債權人還要被扣稅,那損失可不輕。今天要談的案例,被繼承人不只有民間債務還有銀行債務,近三千萬的債起初國稅局只同意四百萬而以。為何國稅局的標準如此嚴苛,而當事人如何主張才能免於高額的遺產稅,,現在由代書介紹給你知道
今天來聊一件被檢舉逃漏遺產稅的故事,神奇的是檢舉人竟能如此瞭解買賣的民法關係,使被檢舉人補稅3千9百多萬及罰鍰1千6百多萬。到底發生什麼事,讓我説給你聽。
今天來聊一件神奇繼承案件,家族明明有高資產卻無法繳遺產稅,最後竟被國稅局限制出境,代位請求遺產分割後法拍抵稅的故事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如何避免保單被迫解約?債務清理與保障維持的雙重策略 當債務累積到無法負擔時,債務人名下的保單可能會面臨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這讓許多保單持有人感到擔憂。保單作為擔保債務清償的資產,若不採取有效措施來保護,最終可能導致保險保障的喪失。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和法院實務,保單持有人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金管會近日對保險法提出修正草案,起因在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明確肯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得為強制執行標的,導致不少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遭受法院終止。來看看這號裁定為何引起重視?
Thumbnail
這篇文章討論了112年的司法考試中有關保險法的問題。文章指出,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定,保單價值準備金被認為是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權,並且執行法院有權終止保險契約以實現執行目的。接著討論了比例原則的適用,並提出了可能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
Thumbnail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今天來談談借名投保的人壽保險會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一、法律問題: 甲借用乙名義為要保人,並以乙為被保險人,乙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向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壽險),各期保費均由甲實際出資支付。嗣因甲、乙失和,甲遂終止其與乙間成立之借名契約,並類推適
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如果保單被強制執行而解約,除了面臨保障中斷的問題,對於年長者恐怕也會面臨因為高齡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投保或保費極高的困境,此外,還會有可能會導致個人的金融信用紀錄產生負面影響。本文帶您來看,為什麼保單可以被強制執行!
Thumbnail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05條對於由第三人訂定的死亡保險契約的規定,並以法院判決做出解釋和結論。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如何避免保單被迫解約?債務清理與保障維持的雙重策略 當債務累積到無法負擔時,債務人名下的保單可能會面臨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這讓許多保單持有人感到擔憂。保單作為擔保債務清償的資產,若不採取有效措施來保護,最終可能導致保險保障的喪失。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和法院實務,保單持有人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金管會近日對保險法提出修正草案,起因在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明確肯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得為強制執行標的,導致不少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遭受法院終止。來看看這號裁定為何引起重視?
Thumbnail
這篇文章討論了112年的司法考試中有關保險法的問題。文章指出,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定,保單價值準備金被認為是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權,並且執行法院有權終止保險契約以實現執行目的。接著討論了比例原則的適用,並提出了可能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
Thumbnail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今天來談談借名投保的人壽保險會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一、法律問題: 甲借用乙名義為要保人,並以乙為被保險人,乙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向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壽險),各期保費均由甲實際出資支付。嗣因甲、乙失和,甲遂終止其與乙間成立之借名契約,並類推適
自從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保單在「必要時」得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來,民事法院執行處已經被此類型的保單強執行案件量塞爆,但最高法院的意思是必須由執行法院就個案審酌,判斷是否具有終止保險契約之理由,並非一律可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茲就目前法院實務上相關判斷標準,彙整供作參考。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如果保單被強制執行而解約,除了面臨保障中斷的問題,對於年長者恐怕也會面臨因為高齡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投保或保費極高的困境,此外,還會有可能會導致個人的金融信用紀錄產生負面影響。本文帶您來看,為什麼保單可以被強制執行!
Thumbnail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05條對於由第三人訂定的死亡保險契約的規定,並以法院判決做出解釋和結論。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