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上一話中,我們介紹了檢察官所會作出的處分,包含了「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等,其中對於「起訴」的部分,我們將在本話中做更詳細的介紹。在起訴的制度,建立在「國家訴追模式」之上,而在先進國家所採的「彈劾主義」下,開展出審、檢及被告所構成的訴訟三角關係,而在我國所採的「卷證併送制度」(起訴書一本主義)中要如何堅守刑事訴訟中的各基本原則,又或者改為「卷證不併送制度」,都是值得深度思考的問題。另起訴書有法定應記載的事項、如何追加起訴、撤回起訴,還有本話最重要的「起訴的效力」,包含了「對人的效力」及「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原則)等,都是基本的重要知識喔!
壹、重要原則
一、國家訴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