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網路上的行動 (The actions of the child online):在線上活動的兒童與在線下活動的兒童無異,即使他們在年滿18歲以前可能已有權在未經父母同意下使用某些網路服務。此外,雖然在某個年齡界線下的兒童(例如許多社交媒體要求使用者須滿13歲)可能比更年長的兒童容易受傷害,但所有未滿18歲的年輕人都應受到特別保護。
兒童在網路上的再現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child online):兒童在某個特定時間點上就是兒童,但兒童期從定義上來看則是暫時的狀態,會隨著兒童不斷長大成年而成為過去。然而,兒童受到性虐待的影像卻可能會被長久保留於網路上,直到該兒童成年,且持續被消費使用(例如被散布、交換、買賣)。兒童可能會在某個時間點、某個國家成為被害人;但由於兒童性虐待製品的散布,該兒童可能會持續或在一段時間之後,在許多不同國家、不同法律下成為被害人。 結論:
無論是在網路環境或線下環境,兒童的定義即為未滿18歲的任何人。因此,在網路上進行活動的兒童也應享有同樣的保護,以免遭受性剝削與性虐待。 此外,關於兒童在網路上的再現,兒童的非法影像不會因為該兒童已成年而變為合法,而該兒童也仍是兒童性虐待製品的受害者。亦即,即使該兒童已長大成年,這些圖像或錄像所呈現的仍然是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