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請假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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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4年前,台灣成為第一個亞洲同性伴侶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讓同性伴侶可以結婚,而在前幾天立法院通過了同婚配偶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共同收養子女,不再受血緣上或背景上的限制。然而,同性伴侶是否也能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的請假權益呢?那我們來看看同性伴侶在勞動法上有哪些請假權益可以享有吧!

同性伴侶請假的權利

2019年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之後,同性伴侶可以成立婚姻關係,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這個規定並沒有限制婚姻的形式或對象,因此,無論是同性或異性的婚姻關係,只要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要件結婚,即可向雇主申請婚假,婚假原則上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至3個月內請畢,如需於該期間外請婚假,仍得於雇主同意時於一年內請畢婚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因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等一定親等內之親屬死亡者,得請喪假。這個規定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同性伴侶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和第4條的規定,同性伴侶間已可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同性伴侶間即構成配偶關係,如有同性婚姻關係之勞工,其配偶或一定親等內之親屬死亡時,該勞工得向雇主請喪假。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這個規定是否適用於同性伴侶呢?答案是部分適用。由於分娩是指女性生產之行為,男性無法進行分娩,因此解釋上得請陪產假之勞工應僅限於女性勞工。換言之,如果有同性婚姻關係之女性勞工其配偶有分娩之情事,雇主應給予該勞工陪產假;但如果有同性婚姻關係之男性勞工其配偶有收養子女之情事,雇主則無須給予該勞工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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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個規定是否適用於同性伴侶呢?答案是部分適用。由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的規定實際上原限制同性婚姻關係之伴侶,不得共同收養他人之子女,只能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現已修正不限親生子女)。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同性婚姻關係之勞工收養他方配偶之子女時,如合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時,仍得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故同性婚姻關係之勞工收養他方配偶之子女時,同性婚姻關係中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且符合「任職滿六個月」「每一子女滿三歲前」之條件,該收養之一方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同性婚姻關係中僅原本容許「繼親收養」, 在本次修法也開放限制。另外想要復職恢復原職時,雇主除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之情形外,不得拒絕復職之要求。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的規定同性伴侶受僱者可以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一年最多可請7日家庭照顧假,與事假合計不得超過14日,家庭照顧假薪資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可不支付薪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依同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家庭照顧假的請假申請,也不得因為員工請家庭照顧假,影響全勤獎金與考績或進行其他不利處分。

此次修法後的影響

這次修法後同性配偶能共同收養子女,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同婚家庭的領養不會再有血緣上或背景上的限制。
也就是說上述的假別適用的情形會變多,例如在喪假時,「子女」的定義就會包含所收養子女(不限他方親生子女),育嬰留停的情形原本只限於同性伴侶他方之親生子女,現也因為修法後不再侷限僅有他方親生子女,是包含共同收養子女,至於家庭照顧假的話,勞動部本來的解釋認為「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所以在修法前後應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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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最後來總結一下因為同性伴侶成立婚姻關係後在工作上可以請的假別吧!
  1. 婚假
  2. 喪假
  3. 陪產假(目前限女性勞工)
  4. 家庭照顧假
  5. 育嬰留停(修法後已包含共同收養子女)
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同性伴侶在工作上也能享有與異性伴個相當的請假權益。雖然在陪產假方面仍有一些限制和差異,但這些都是基於生理上的原因所致。期待未來能有更有效率的法律修正或解釋來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與異性伴侶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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