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對於一起經營事業的想像,如今全都走了樣。」
大壯雖為法國人,卻一直到英國求學時,才對葡萄酒產生濃厚興趣,後來在英國認識了來自臺灣的小美並交往。嗣大壯先來臺灣推廣萄萄酒文化,小美返臺後,兩人與來自西班牙的大D、阿樂成立A公司經營葡萄酒事業。
幾年前,四人拆夥,A公司結束營業。大壯與小美繼續以小美的爸爸堅叔經營的B公司從事葡萄酒事務。後來,大壯與小美因故分手,大壯以其當初是以具有葡萄酒知識,而為技術出資之合夥人身分,與小美持股比例各50%,要求清算合夥財產,小美則以大壯只是受僱員工拒絕,大壯因此憤而向法院提告。
以上由真實案例改編,現實生活中的大壯與小美,自105、106年開始 一路從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直到目前為止,判決還未確定,本案最重要的爭點,就在於大壯與小美之間,到底有沒有合夥契約關係。
在創業及經營事業的道路上,請記得以終為始,別輕忽以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