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杯杯要還錢有什麼貓膩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很多人說開公司不要跟人合夥做生意,是真的嗎?可是當初陶子姊沒開餐廳經驗找上劉董一起開公司,生意搞得很火阿,是沒賺錢嗎?怎麼一談到錢就要翻臉對簿公堂上法院討錢了?

白姓女老闆上法院提告陶子姊的公司拒絕給付3百多萬的貨款觸犯了不當得利罪請求返還,夷?貨款沒付是事實,但為什麼不是請求給付貨款而是告辣杯杯不當得利啊?啊是有什麼貓膩?

新聞報導內容,辣杯杯傳出爆發股東糾紛,陶晶瑩指控劉姓股東不當牟利而且背信,因此陶晶瑩拒絕付給對方貨款。但最後法院判決陶晶瑩敗訴,不僅要支付315萬給劉姓股東,「辣杯杯」的資產甚至可能被查封。

陶子姊很難過的說「好不容易了一個品牌,我只是想好好做一件事情,為什麼這麼難?」

先說法院結論:兩造就系爭訂單之價金並未達成合致,欠缺買賣契約之成立要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取得系爭麻辣點心商品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失。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5萬4,343元,及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我個人解析是覺得兩方人馬為了倒底該付多少貨款,而花錢請律師上法院提告,賺錢真不容易。談不攏兩方俱敗。以下是我的分析

他們之間糾紛一開始類似加盟主跟加盟商的關係,加盟商出貨給加盟主想賺取供貨商進貨價差牟利。陶子姐跟另外一名投資人覺得我跟劉董兩夫妻是合夥人,你們的公司進貨給我們的公司不能從中賺價差獲利。講白一點就是我跟你們是合作關係,所以才讓你們公司幫忙進貨,你怎麼從進貨成本又賺我一手,掏空公司。

劉董為白姓公司負責人的先生,與陶子姊一起合資開公司,因為她有相關經驗,所以由劉先生當董事長,原本公司內部股東於110年中皆有意願推出麻辣零食產品,乃委任劉董對外向供應商進行詢價,股東於當次會議向劉先生表示相關食材成本太高,請求再次詢價,當次會議並無任何股東同意完成採購之合意。詎料,被告公司於111年1月17日時收到劉吉仁稱其已完成系爭麻辣點心商品之採購。

陶子姊說我們覺得價錢不合理且貴得離譜,他們總是拿自己公司的貨來賣給我們,這一批貨要315萬,我們已經不信任了,我們進價已經比別人賣價貴了,我們覺得不合理,所以沒有付給他,信任已經瓦解。

白老闆公司主張他們是自行研發設計食品銷售以獲取經營利潤之食品銷售業者,商品是由公司自行研發為獲取其研發所生之利益,不能以原料成本,作為商品應有之價值。

根據法院的內容提到爭議產品銷售金額為469萬9,823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審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金額為315萬4,343元,並未逾被告銷售系爭麻辣點心商品之價金,自屬適當,應予准許。被告雖抗辯進貨系商品金額為217萬5,610元,但白姓老闆公司是自行研發設計食品銷售以獲取經營利潤之食品銷售業者。所以判辣杯杯要付款給劉總。

目前看起來法律上有實際損失的是劉姓夫婦,因為他們把貨賣給陶子姊以後,還沒收到錢,本來第一批貨賣得很好,所以又加訂產品要繼續銷售,但陶子姊指控他們從辣杯杯的進貨商品裡面賺到很多錢,辣杯杯雖然生意很好,獲利又不如預期,對劉董提出背信告訴,雙方鬧開以後,陶子姐說被對方抹黑,弄爛形象。而劉姓夫婦也發聲明回應呼籲陶循判決解決,感嘆地說朋友容易股東難

以我個人想法,和氣生財用在這裡來談是很貼切的!如果公司有賺大錢,大可不必搞成這樣,但凡是人,對賺多賺少也會有意見跟比較的,凡事合作之前,雙方和和氣氣的,把事情講妥談好,免得意見紛爭時,花錢又花時間去爭論不休,對錯還不一定如己所意,倒不如把心思花在如何繼續賺到錢還來得有意義,劉姓夫妻向陶子姊要索討3百多萬的貨款,但陶子姊認為雙方沒有信任關係,拒絕付款,劉姓夫妻上法院要討3百多萬貨款,不僅要先付擔裁判費,後續要陶子姊負擔才有得要回來,再加上雙方請律師還有法院出庭所浪費的時間,早就跟原本爭執217萬多元為何要付315萬元,近百萬的費用,差距不大了,如果我認識陶子姊,我會建議陶子姊先申請調解委員會約當事人來談,畢竟錢在你手裡,要不要拿錢,你們要不要先來談呢?對方為了錢當然會願意先來談,後續如果對於劉先生在擔任董事長期間有不當得利的部分可以單獨向劉先生提出返還不當得力的告訴,背信罪,但是搞到上法院,查封了辣杯杯,就像僵局一樣,不給就是不給,看起來吃虧的又變成陶子姊了。如果真要說對與錯,當初合作前沒講清楚,大家都有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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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小小沙龍,分享我的生活和感想,月有圓缺 ,人有禍福 ,會想寫文章的原因是,希望能實現夢想,不知道從哪個時候開始,好像是學生時期又好像是出社會以後,我嚮往可以靠寫文章或是說話賺錢,但不行動只會光想不做,到現在一事無成!年紀到了一定的瓶頸了,我想我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好吧!有想法就動起來,希望我能持續堅持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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