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3/06/06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空服員外站遇職場性騷無法可罰?桃市府籲中央修法

時代力量籍立委王婉諭今(6)日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召開記者會,為2名在外站遇到職場性騷擾的空服員發聲。王婉諭表示,當性騷擾案件成立後,桃園市政府卻認為事件發生在國外,不能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開罰1到20萬元,實在很令人失望。她呼籲,市府應該全盤考量行為發生的時機,事後造成的結果,應該針對事實狀況,做出適當裁處,給予勞工朋友更全面的保障。對此,桃園市新聞處回應,並非拒絕開罰,而是受限於相關法律適法性而難以突破,同時呼籲中央修法,保障受害人權益。
王婉諭與工會召開記者會,為2名在外站遇到職場性騷擾的空服員發聲。圖:翻攝自臉書
王婉諭表示,去(111)年10月,兩位台灣空服員因服勤同一航班,落地入境後,卻遭同公司、同組的台灣機師言語性騷擾,鼓起勇氣向公司提出申訴,並請工會協助,卻遭到加害當事人持續以訊息對話施壓,要求撤銷申訴,表現毫無悔意,都導致空服員返台後心生畏怖、身心俱疲,需尋求身心診所協助。幸好,公司組成的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決議「性騷擾行為成立」。當事人本以為,這是正義的曙光。但是桃市府卻認為性騷擾事件發生在國外,所以台灣的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不能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開罰。
工會今日在記者會上,對市府的說法提出反駁,工會認為,依據《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只要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地或結果地發生在台灣,主管機關應該就可以依法裁處。記者會上列席的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也表示,認同《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應有空間裁罰。因此,王婉諭呼籲,市府應該全盤考量行為發生的時機,事後造成的結果,應該針對事實狀況,做出適當裁處,給予勞工朋友更全面的保障。
新聞處則回應,絕無拒絕開罰,而是受限於相關法律適法性而難以突破。事實上,市府也曾於107年處理類似境外性騷擾事件,當時市府對行為人裁罰處分後,卻遭衛福部訴願委員會以性騷擾行為發生於境外,無我國行政處罰規定之適用而遭撤銷之先例,且市府也就該案情事函請衛福部釋疑,卻未獲明確釋示。呼籲中央主管單位就相關法規立即著手研議修訂,讓地方政府於執法時有所依循,若性騷擾行為成立,不論境內外均應裁罰決不寬貸,方能保障被害人權益。
新聞處進一步提到,針對國籍航空女性空服員去年10月於荷蘭當地餐廳遭男性同仁言語性騷擾一事,該案自接獲申訴以來,市府即透過勞動局、社會局、法務局與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積極商討,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三名委員並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經約訪當事人後初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並提至委員會審議。該案自受理審查至決議階段,皆以最嚴格謹慎態度處理,並以維護被害人權益為出發點,市府絕無拒絕開罰,而是受限於相關法律適法性而難以突破。
新聞處指出,該案召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時,會中委員針對該事件發生地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該行為有無《行政罰法》第6條所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領域內者,方有裁罰主管權之議題多有討論,也參考107年處理類似境外性騷擾事件,最終因無我國行政處罰規定之適用而遭衛福部撤銷之先例。
新聞處說明,最終經過委員會決議雖性騷擾案件成立,然就性騷擾行為地及結果地之認定,仍認行為發生之當下不適感受的「構成要件」結果即已發生,該案行為地及結果地均屬在境外而無管轄權,委員會決定,應建議中央考量實際狀況檢視相關法令,以周延保護被害人。
對於境外發生性騷擾卻無法可罰之困境,新聞處認為,這無疑是助長加害人於境外性騷擾行為,亦違背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用意,但礙於法規限制與不足,呼籲中央主管單位就相關法規範立即著手研議修訂,如於《性騷擾防治法》內規定,「性騷擾行為經調查成立,不問是否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外,均應處罰而排除行政罰法第6條之適用。」並於修法理由明示特別排除之效力,或提供實務執行上明確指引,讓地方政府於執法程序有所依循,若性騷擾行為成立,不論境內外均應裁罰決不寬貸,方能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新聞處強調,未來將與衛福部持續密切溝通、積極爭取,讓此類不適當的性騷擾行為能夠獲得應有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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