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談戀愛時,都會擔心一個潛在狀況:「怕自己交往的對方是個恐怖情人。」尤其是女性,女性遇到男性的恐怖情人時,往往和家庭暴力(簡稱「家暴」)牽扯在一起;而男性也會擔心自己遇到糾纏不清的對象。
什麼是恐怖情人,其實在心理學上的病理分類上並沒有這個診斷,在1987年時,曾有一部知名的電影叫做「致命的吸引力」(fatal attraction),描述一名已婚男人出軌與某女子有了一夜情後,女子對他糾纏不休甚至可能致命的故事。其中那位女主角就是一個恐怖情人的代表,她在精神病學的分類上,接近於邊緣型人格(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 ),但是今天我們撇開精神病學的分類,「什麼是恐怖情人呢?」,我認為並沒有什麼恐怖情人,只有做出恐怖行為的人。才被稱之為恐怖情人。
這個觀點帶來一些彈性,就是人的狀態都可以改變,但是在某個狀態下,他的大腦充斥著恐怖行為的狀態,表現出來的就是恐怖情人。尤其你會注意到,恐怖情人的前身,往往被他的伴侶描述成一個深情愛著他的人,但是後來發生一些事情,導致由愛生恨,越覺自己愛對方的人,在失去人我的的界線之後,做出了恐怖行為,而成為恐怖情人。
我在家暴的實務上曾處遇過一位年輕男性,姑且叫他小李,小李很喜歡一位叫小真的女孩。曾經兩人約出來吃過飯,手牽手,也成為男女朋友。但小真後來覺得小李不適合她,於是和他分手,小李在和小真分手後,越確定自己喜愛小真;但是小真卻相反,因為覺得小李太過熱情又管得太多,覺得這樣下去不行,確認小李不是她喜歡的類型,於是就和小李疏遠,小李再怎麼邀約,小真就是找理由拒絕。但小李認為是他邀請的力道不夠,所以他找一天去小真家的樓下等她,要當面邀約。小真那時在樓上家中,得知小李在樓下後不敢出門,叫他趕快離開。但小李不但不離開,還在樓下一直癡癡地等候,希望可以感動到小真,小李甚至買刀自殘起來,割了自己的手,他希望這樣的舉動可以喚起小真的同情!表達出他自己連命都可以不要了,只想見她一面,小李認為小真應該會很感動吧!沒想到小真嚇壞了,連忙報警處理,於是小李就依家暴法移送。後續就被認証為恐怖情人,當他一臉無辜地來到我面前,跟我說:「我只是比較愛她,我連命都可以不要,她都感受了不到我的愛嗎?」
身為做出恐怖行為的人有一種狀況,他在解釋行為時,跟一般人不同,我們認為是恐怖行徑,卻被他們解釋成愛。另一類則是把伴侶當成是自己的一部份,對伴侶予取予求,要按他們自己的意思行動:伴侶何時到哪?都要報告所花的時間及和什麼人碰面,伴侶的行蹤都要一清二楚報告,他們最常用的理由是:「我很愛你,我擔心你,我怕你被騙了」。但是他的伴侶,往往感受不到愛,而是一種全面掌控令人窒息的關係。有的伴侶在這種狀況下,因為不敢觸怒對方,就一直委曲自己忍受這種狀況。
這些人為什麼會做出恐怖行為呢?我認為一個人的從生活經驗中所塑造出的行為模式,加上在關係相處的壓力狀況,激發了恐怖行為發生的可能性,這可以從受害者的觀點區分成兩種相處情境並且評估:一是平常相處狀況;二是衝突(吵架)時的相處狀況:
在平常相處狀況可以去評估看看這四種現象的強弱程度:
第一、「施」與「受」不對等、不平衡。當談戀愛時,都是一方在付出,而另一方只有接受,不要天真地認為對方寵我愛我不讓我做事這麼單純,因為此時付出的一方,往往會想要對方同等的回報,才覺得「投資平衡」。以前喧騰一時的「台大宅王」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心理分析假設,加害人花了大把鈔票投資出遊,為的是想用身體親密關係証明自己不被玩弄,但被對方拒絕後惱羞成怒而犯下大錯。一般來說,「施」很多但從對方那裏「受」少的人,較有做出恐怖行為的潛質。
第二、關係權力不對等。這和第一點有點像,但是比較著重在對待的位置是否有高低之分,伴侶兩個人中有沒有一個人是相對強勢而且容易指揮另一個相對弱勢的伴侶,強勢的這種人相對自我中心,通常都會覺得自己比較高明,想得比較周到,要配合他。伴侶不從的話,就會用一些手段來控制,常見的就是施予家庭暴力的手段,比如羞辱、打罵很常見。而為弱勢的伴侶一方,因為自我強度不夠,或因心軟考量各種條件猶豫不決,而且拒絕對方會感受到強大壓力:不願起身對抗,常常息事寧人,勉強吞忍,殊不知這樣只得到短暫的寧靜,反而變相鼓勵強勢的伴侶(成為心理學中間接增強行為的模式,partial reinforcement),使用暴力的手段來控制他,而且手段往往越來越強烈。通常,關係權力不對等且差距越大,越強勢的伴侶越有機會做出恐怖行為。
第三、伴侶對待個人隱私及自由尊重程度。有的人以為成為伴侶、甚至結婚,「對方就是我的」,而不尊重對方的隱私及自由,當他懷有疑慮時,就會侵犯伴侶隱私、限制伴侶自由,比如說查看手機或要求不准出去工作。越是不尊重伴侶的人,越有可能跨越人我界線而做出恐佈行為。
第四、是否固執在兩人一定要在一起而不能失去彼此。我們知道愛情可能成功可能失敗,我們不能強迫伴侶一定要成為我的觀眾,在一起的關係具有兩人一起的整體性也包含個別性,是相互歸屬而不是捆綁在一起,要觀察對方對「關係無常性的認知」、情感挫折反應樣態、情感價值與自我價值的關係。通常固執於兩人一定要一起的狀況,雖然兩人在交好時感到甜蜜,但當感情生變也常有做出恐怖行為的潛質。
以上四項在兩人平常相處處境可以評估看看,當兩人在衝突狀態時,則要評估對方的反應模式,並且注意自身安全。有七個方面:
1、情緒易變性如何?尤其是否有暴怒情況?我們知道當我們吵架時,大家各有各的道理,也常會遭到對方的拒絕,如果因此而暴怒的話,表示這個人不太能接受不同意見,而且反應強度已遠超過一般人的程度,有做出恐怖行為的潛質,以洩他心頭之恨。
2、看他是否被激發出「怨恨心態」?「怨恨心態」主要由憤怒組成,但憤怒通常不是原發反應,原發反應可分為四項,再來衍生「憤怒」反應,他們分別是「被輕視感」、「忌妒」、「傷心」及「焦慮」。「被輕視感」主要是對方認為自己被伴侶玩弄輕視而心中受傷繼而產生憤怒,所以有可能做出報復的恐怖行為;「忌妒」是因為感到自己被比較而產生,比如他認為伴侶有其他可能的追求者,自己地位感到威脅,故因此產生恐怖行為的想法;「傷心」是因為感到即將失去伴侶,常和「憤怒」合成悲憤之感,進而驅動恐怖行為;「焦慮」主要是感到自己將被伴侶拋棄,因此觸發恐怖行為。
3、評估可能做出恐怖行為的人,有沒有相關的輔導及協助資源。一般來說,當他被伴侶拒絕而感覺受傷時,如果有相關的輔導及協助資源,比較不會走上報復性的恐怖行為。
4、評估可能做出恐怖行為的人,在衝突時的反應作為,是否強化或消減他的「怨恨心態」。比如說他是拒絕溝通或是開放溝通,前者容易讓他沈浸在「怨恨心態」而讓自己感覺到是受害者,而有報復的行為動機,易產生恐怖行為。
5、評估可能做出恐怖行為的人,目前是否使用會改變精神狀態的酒精/藥品,如果他正使用這些酒精/藥品,可能趁著酒精/藥品的作用,觸發恐怖行為。
6、評估可能做出恐怖行為的人是否已經出現平常不會出現的負面言行,比如口語威脅、或揚言自殘、自殺或說出像「要你不得好死」、「不放過你,要糾纏一輩子」等言論。如果有,則容易把腦中浮的恐怖內容付諸行動。
7、評估雙方接觸的可能性及場合狀況。可能做出恐怖行為的人可能因伴侶落單又身處無外援的場合而觸發恐怖行為的發生,比如沒別人的電梯、少人的停車場⋯等。
在我的觀察是愛的越深,在衝突時也恨的愈深,也越容易觸發恐怖行為。人不可貌相,在近來許多“me too”事件的加害人,都是衣冠楚楚的權勢人物,所以在和對方談戀愛時,平常就要注意前述四面向,在衝突時要留心上述七項,當可避免伴侶出現對你做出恐怖行為。
(本文可搭配podpodcast 「穗波心理師談情說愛」EP55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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