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7|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領賓違式戒第六(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廿六)

    領賓違式戒第六(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廿六)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

     

    所謂「菩薩比丘」者,菩薩即是大士眾,比丘即是聲聞眾。各應有利養平分。此戒所指之供養物,包括國王造立安僧之舍宅,乃至衣服飲食、臥具資生等。「應賣自身等」者,這是舉重況輕。持菩薩戒者,寧可自賣身或子女,或割自身肉,供養客僧,也在所不惜,何況客僧本分應得之利養耶?

     

    此戒具性遮二業。施主按僧次請僧時,凡在界內者,皆應平分利養。施主供養飲食,應與大眾僧共食,不得私取,不得轉移易用,應依僧次而不作厚薄之分。若不分與客僧,則乖施主普同供養之心,貪利獨受,是盜戒之等(即盜戒所攝)。故身為營事者,或掌管三寶物,必定要明晰因果,慚愧服務,虔心為眾,絲毫不犯。

     

    此戒四緣成罪:

    (一)有客,謂應得利養分者,來到界內。

    (二)有客想。

    (三)獨受心。

    (四)差竟。若獨受利養已,犯。

    此戒唯遮,沒有開緣。

     

    營事比丘,不識因果,若得僧物,慳惜藏舉,納為己用,必罹盜網,難出三塗。經律藏所載甚多,茲述公案一則,予諸位借鏡:昔日一寺內有一方丈,靜坐入定時,見到一火人,身被火枷,繫於門檻,猛火熾然,痛楚萬分。方丈問其因由,火人答曰:「昔有檀越,惠施齋僧。吾為職事,將齋錢移作建僧房用。但因為轉移常住物,違背因果,故感此苦報。唯願和尚慈悲,把現前僧房售出,以該款項齋僧,助我得離火燄與罪業,獲得解脫。」方丈聽後憐憫他,沒有出售僧房而私自撥出相等數目之款項來齋僧。其事畢,不復見該火人,方知彼已獲解脫。但其火甲卻燒了一個深洞,烙在門柱上,明顯能見,以警惕後學。是故出家後,營事三寶物,切記知足少欲,不貪利養,不輒自雜用三寶物,方得淨戒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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