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7|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為主失儀戒第五(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廿五)

    為主失儀戒第五(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廿五)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鬪諍。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眾鬪諍。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

     

    所謂「說法主」,即是說法的法師。「行法主」,即是主持清規的人,或云律師。「僧坊主」,主理安居房舍等事,今之所謂監院。「教化主」,寺內勸人作福業、造功德者。「坐禪主」,管理禪事,如僧堂首座之類。「行來主」,知道賓客往來,即叢林裏的知客師。「慈心」者,務使僧眾和合相處,水乳交融,和睦冤諍。

     

    此具性遮二業。不善滅諍,隨事結過:僧坊中有糾紛,本應該善言和解;若應解而不解,乃結過。不善守物,隨用結過:古德諺云,「愛護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若不善分配三寶物,或糟蹋濫用,或迴為己用,或施與人用等,皆不如法,違背因果,故結過。若三寶物互用,亦屬盜戒所攝。若發起諍事,則結性罪。

     

    當知三寶物不能隨便互用,佛物歸佛部,法物歸法部,僧物歸僧部,不能雜亂無章。因各部所管轄之因果不同,而戒律中併制尤多,繁瑣不一,必要深切鑽研,方能得窺全貌。簡而言之,佛、法、僧物,不宜互用。譬如,造佛像之財(佛物),不宜迴與印經律用(法物)。印經(法物)之財,不宜造像用(佛物)。各部之間也不能淆雜不清。

     

    譬如,佛物之中,施主擬造釋迦牟尼佛像,就不得改造彌勒菩薩像。法物之中,施主擬印《阿彌陀經》,就不得改印《金剛經》。僧物之中,施主擬以供齋,則不能迴與建僧房用等等。一切三寶物,錢寶、佛像、經律、僧房、田地、華果、飲食、床褥、臥具、醫藥、傢私、日用品等,若屬於現前三寶或常住三寶,不得輒自取用,或迴施物變賣作餘用。若濫用三寶物,難免三塗。

     

    余少時,就讀於佛學院,有信士施捐出膳食費,由常住保管。某次,有救濟機構來本校化緣。身為校長的老法師,循例召集所有學生開會,當眾發表,說:「現在咱們存有多少多少錢,拿這筆錢賑濟難民,你們大家同意不同意呢?」經大家一致通過後,方敢行事。由此可見,運用施主錢財,必要深自警省,不違因果,盼共勉之!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