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要給誰呢?法院酌定親權的八點原則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負擔由父母協議決定,如果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親權人,法院在酌定親權人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但何謂子女最佳利益,屬於抽象概念,因此法務部也發函,提供一套審理標準供法院參考。

何謂親權?何謂監護權?兩者有何不同?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和教養的義務,雖然新聞上常聽到「監護權」這種說法,但是民法上的監護權跟親權不同,民法上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指的是未成年子女沒有父母,或是父母都不能行使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義務時,法院另外選任一個監護人來行使、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法院酌定親權的八點原則?

1.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由母親照顧,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子女之意願):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滿七歲以上,法院在判決前,應聽取子女的意見,且要留意子女的身心狀況,確保他的意見沒有受到影響。

3.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考量環境經常變化會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上的負擔,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顧狀況。

4.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盡可能讓未成年子女的手足置於相同親權人,以利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有利健全成長。

5.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比較父母的身體健康、性格、經濟能力與心理狀況,判斷他們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適性。

6.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參考過去婚姻關係存續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情況,主要是由誰負擔照顧責任。

7.善意父母原則:

離婚後如父母有惡意阻止另一方探視子女、隱匿子女、攜出子女等行為,即屬於不友善父母。

8.共同親權原則:

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避免父母離異後對未成年子女造成衝擊,藉由父母與子女之互動讓子女免於混亂。
提醒!
以上八點原則,以我個人觀點來看,有許多不妥之處,是否真的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很難說,像是子女意思尊重原則,讓未成年子女進入法庭接受法官詢問,可是在進入法庭前,未成年子女早就遭到灌輸說出偏袒一方、不利他方的話語,類似情形,有經驗的法官當然也會注意到!所以實際在酌定監護權時,要考量的因素很多,絕不是字面上操作而已,如有親權酌定相關問題,建議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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