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B、C三名子女作為繼承人,甲遺囑記載,甲名下之房屋(市值1000萬元)分配給A,至於B、C則各分得現金100萬元,當房屋依照遺囑辦理過戶給A後,B、C認為此遺囑侵害到他們的特留分,於是提起訴訟行使扣減權,要求就侵害他們特留分金額的範圍內,主張與A共有房屋,B、C的請求是否合理呢?
特留分與扣減權的行使
特留分為法定保障繼承人對遺產可繼承的部分,規定於民法第1223條。如繼承人的特留分遭侵害,實務見解認為,繼承人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向分配遺產較多之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案例中,甲遺產為市值1000萬元的房屋和現金200萬元,總價值為1200萬元,甲又有A、B、C三名繼承人,應繼分相等,所以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為400萬元,=而依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1/2,則特留分於本案為200萬元。但B、C只分得100萬元,所以特留分遭到侵害,B、C得行使扣減權,請求A返還100萬元的遺產。
B、C主張在扣減權行使的範圍內,與A共有房地產,但實務見解認為,遺囑人的意思仍應尊重,甲既然指定將房屋給A,為免生共有關係的複雜,A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產找補給B、C。
提醒!
繼承遺產的紛爭現實上絕非如案例中的簡單,且扣減權的行使要注意有時效限制,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