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和老婆喝咖啡看報紙,老婆看了新聞問了我一個問題:如果子公司賠不完,可以要求母公司負責嗎?
我說:原則上不行,例外可以。
一、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如其名,是有限責任
依照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成四種類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由於現在很少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故一般人所指的公司,大概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對公司的責任,就是以其出資額為限。換句話說,有限公司之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縱然公司已虧損而未支付債務,除依法增資外,公司並無請求個別股東再行出資之依據,公司債權人也不能叫股東拿個人身家財產出來賠。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和有限公司股東也差不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原則上僅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差別在於一個是「以其出資額為限」與「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不會因未股東身分對公司債務另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要拿股東個人身家財產出來賠公司債務。
二、什麼情況下母公司要為子公司行為負責?實務上有案例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母公司幫子公司作保(保證),就要負責。
如果沒有作保也沒有特殊情況,只有在母公司作為子公司股東濫用子公司公司的法人地位,導致子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母公司才會對子公司責任負清償責任。就這樣的情況,學說與實務稱「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 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 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 郭大維,股東有限責任與否認公司法人格理論之調和,中正財經法學,第7期,2013年7月,頁49-105。
- 劉公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經濟分析,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0卷第5期,2001年9月,頁17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