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平易近人的律政喜劇,在腐敗、歧視、混亂的社會與司法系統中,藉由一連串個性鮮明的小人物共同演出一齣滑稽劇。
然而在笑鬧過後,卻又足以引人思考「正義」究竟為何物?
愚蠢而偏見根深柢固的偵查法官,開口閉口言必稱正義,顯然也以身在正義殿堂為榮,而其實我也絲毫不懷疑他。
當一宗嫌犯自首且早已被無罪開釋結案的案件,其真兇本人投案自首時,他並未威脅要讓真兇閉嘴或是如何,而是真切地幫真兇分析她自首的不可行。
包括司法流程上不可行、會讓許多人包括偵查法官自己難堪、以及真兇自己不像原本的嫌犯那樣引人同情,她會真的蹲苦窯的。
他甚至建議真兇如果真的那麼想要透過被司法審判以獲得社會關注,這裡還有許多宗無頭公案,妳可以認領一宗適合的,順便幫助司法系統減輕負擔。
這名偵查法官愚蠢、歧視、自私又自大,但他卻不是一個通常意義上的「壞人」。
他的確不能稱之為正義,但當他勸說無果,對真兇撂下狠話:「堅稱無罪的嫌犯令人煩躁,但堅持有罪的妳更加令人生厭」時,難道觀眾與他不是一樣的想法嗎?
此時電影已經播放了一大半,兩位貧苦而「獨立」、「自主」的「現代新女性」主角透過這樁案件名利雙收,走上人生巔峰,她們是如此討喜,難道要為了一個面目可憎言語無味的老女人的嫉妒心,去攪亂這一切嗎?
如果說這就是「正義」的代價,我想許多人都是不願意去償付的。
就連筆者區區在下鄙人我自己,都不太願意看到那位油滑善妒的舊日明星,透過司法又或是媒體揭露真相,讓女主角們顏面掃地、打回原形--儘管按照正義論,那似乎是她們應得的下場。
我的確更喜歡老明星勒索女主角,而女主角透過犧牲(雖未成功)與策略,化危機為轉機,不但用錢和演出機會封了老明星的口,還藉機讓未來公公接受自己,成功與男友訂婚,事業一帆風順。而她的律師「閨蜜」也更上一層樓,伺機從政。甚至她們的故事鼓舞了其他國家許多社會整個時代的女性,這樣皆大歡喜的結局,有甚麼不好嗎?
的確有,因為這不正義。
我相信導演確實也是這樣想的,否則不需要在片尾放下那麼多意味深長的報導:主審法官被質疑偏頗、女性嫌犯更善於操弄男性的研究、力捧主角的記者被懷疑造假、以及早已結案的案件卻出現新證詞。
這些並不能說明甚麼,也許只是所謂「男性父權社會」的無力反撲,注定不能改變女主角們的成功人生。但也許這就象徵著正義雖遲但到,真相終究會水落石出。誰知道呢?
在1935年的法國巴黎,德國納粹黨方興未艾,大蕭條的陰影籠罩全世界,而我們的第一女主角,身為落魄的三流演員,和閨蜜合租一間頂樓小房,甚至只有一張床能共擠著用彼此體溫取暖,就這樣還隨時都要被房東威脅著趕出街頭。
她這麼渴望透過自己的努力贏得自己的人生,但她視為救命稻草的試鏡機會其實只是製片人想要把她收為情婦。
一個月一萬法郎,只要每星期共度兩次,她的閨蜜說這並不是太差的生意;但她回說,這不是能用來算帳的東西。
接著,她的情人,那身為財閥繼承人卻身無分文、十足滿嘴情話的繡花枕頭,對她說只要他服從父親的策略聯姻,他就有錢可以供養她,她可以快樂富足的和他攜手未來,以情婦的身分。
再接著,那豬哥製片人被殺的消息傳來,她是第一嫌疑人,而情人再也沒聯絡過。她就要被生活擊垮,但也因此無比的引人同情。
於是她抓住了機會。她宣布自首,承認殺死了知名製片人,但只是因為他對她的侵犯行為,她完全是為了自衛。
她大方承認警察偷摸搜索出的配槍就是兇器,甚至偷搬電影中的劇情作為犯案過程,她承認檢方的指控,除了一點:她是為了捍衛自身的清白、捍衛共和國的自由與平等、捍衛全天下女性的權利而開的槍,不是為了幾張臭錢。
她的證詞錯漏百出、她的表演過於用力,但那又何妨?只要是為了女性不受男性壓迫的自由、為了女性能自由地生活的權力,為了那對所有人的母親、所有人的女兒、所有人的姊妹更美好的新時代,那又如何?
當然也歸功於傲慢自大、耽於了解案情卻又毫不掩飾對女性的鄙夷與厭棄的檢察官,以及似乎先天就同情女性嫌犯的主審法官,還有那些不吝於表現出對新時代新思想的贊同的全男性上流人士組成的陪審團。
她當然會成功,她應該要成功,她值得這個大成功。所有人都會這樣想,觀眾都會這樣想。
真相應該要被揭露、正義應該要被伸張,但,那,又如何?
一部嘲弄司法正義的滑稽劇,但若你真的也去嘲弄,你也就成了被嘲弄的一分子。
畫面轉到第二女主角,其實也是最先出場的女主角,那位律師閨蜜,不遺餘力地支持著自己的好友,為她出謀劃策,與她同甘共苦,毫無疑問地是她成功的最大推手,也藉此平步青雲,彷彿就是另一個她。
而且毫無疑問地對她有著非分之想。
那幾乎可以算是明示了,在她談論著自己的男友時的嫉妒,與她擁抱與勾手時的歡欣,甚至是藉著同性的便利一起入浴時的「凝視」。
她的「Gay達」、她對那位女明星油滑的勾引手段的反應,以及她沒有任何愛情經歷-顯然不必特別指出是與男性-的事實。
讓人不禁好奇,女主角對「閨蜜」的狀態到底了解多少?是完全不知情呢,或是暗自明白但不點破呢,或著乾脆就是有意地藉此把人家栓在身邊呢?
因為當片尾女主角與女明星同台演出舞台劇後,律師閨蜜拋出的花束是給女明星的,而站在旁邊的她極為明顯地不悅。
這可能只是因為感覺朋友被搶走的嫉妒,這確實有可能,極為有可能。但果真或許,不只如此呢?
而又如果,女主角毫不知情,真的只把人家當做好閨蜜、好朋友,而律師卻藉此與她同床共寢、與她朝夕相處、與她共浴共舞。
這算不算居心不良?算不算大佔便宜?算不算「侵犯」?
無論哪一種,都與法律人理應追求的「正義」相去甚遠。
正片的結尾,是由女主角和女明星共同演出、明顯是改編製作人謀殺案的舞台劇。劇中,女明星和女主角是(年齡差距甚大)的姊妹,因為擔心女主角被製作人侵犯而偷偷侵入住宅,果然抓到製作人的現行,開槍擊退豬哥;而女主角則更進一步地接過槍枝,瞄準要害一槍斃命。
她們想像中最完美也最面面俱到的案情,大概就是這樣吧?誰都出了力,誰都沒有吃虧,對全世界都方便。
只是正義,似乎就不應該是一種方便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