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9|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房地合一稅: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土地、房屋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再賣出時,可作為房地合一稅之減除費用

一、本文改寫歷史:

一、20231209完成。

二、20231210主要改寫的部分:三、比較

 

二、下列函釋之重點、建議事項及比較:

一、重點:個人(非法人)之房地合一稅之土地、房屋交易所得可以減除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含當日)受贈取得土地、房屋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因其為取得該土地、房屋而支付之費用。

二、建議事項:受贈人要保存土地增值稅單契稅單,以及由受贈人支付上述稅款之金流書面(例如:受贈人金融機構存摺轉帳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將來再賣出時申報房地合一稅可能會需要用到。

三、比較: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取得土地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由於是取得土地時之賣方甲為納稅義務人,再賣出時,不得作為房地合一稅之減除費用(但如果取得土地時,買賣雙方約定由買方乙支付且土地增值稅金額不自買賣總價扣除,而買方乙能提供土地增值稅單買方金融機構存摺轉帳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私契等資料有機會得作為取得土地所支付之費用而減除)。

 

三、函釋

【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民國110年0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令

【要旨】核釋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

【內容】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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