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3閱讀時間約 48 分鐘

中國爲什麽崩而不潰?論非法政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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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爲什麽崩而不潰?這個問題引起過許多爭論,現在也仍然在爭論中。學術界在爭論這個問題時,通常把問題細化到中共政權的合法性問題上。

    中共政權的合法性問題一直是個謎。一方面有人認爲中國非民選政府和專制制度之所以能夠度過重重危機延續下去,是因爲中國共產黨不斷以多種手段來加强其政權合法性。另一方面,(儘管千方百計加强合法性建設)層出不窮的合法性危機又並沒有摧毀中國政府的執政根基。這時候又有學者建議,談“合法性”問題不如談“合法化”問題。

    所有這些爭論都回避了一個假設:不合法又如何?的確,我們在追問中共政權的合法性問題時,常常忘記反問:“不合法又如何?”我們其實並不能理所當然地假設只有“合法政權”才是可持續的。事實上,“不合法政權”或者“非法政權”不但真實存在,還並非難以爲繼。那我們就不得不思考爲什麽“非法政權”能夠繼續存在?當我們思考清楚這個問題之後,我們才能明白深陷危機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爲什麽一直崩而不潰。


    1. 什麽是“非法政權”?

    “非法政權”(illegitimate regime)所指既可能是程序上不合法,也可能是政府凌虐於法律之上,還有一種情況是不受承認的政府。在不予承認的情況下,敵對政府可能指責對手是“非法政權”。比如委内瑞拉在2019年至2022年間的臨時政府,就被馬杜洛(Nicolás Maduro Moros)政府指控爲“非法政府”——儘管馬杜洛政府並不見得就是 “合法政府”(因爲大選舞弊、不合國際民主選舉過程、操縱或竊取選舉結果等嫌疑)。

    與民主國家(包括不民主但有法治的國家,比如新加坡)政府遭遇的合法性危機不同, “非法政權”遭遇的合法性危機是根本性存在危機。這種危機既可能是“全過程的”,也就是說,合法性危機從政權上台到更迭、直到覆滅始終糾纏“非法政府”,即使“非法政權” 逐漸受到承認,也仍走不出被認爲是“非法政權”的質疑。合法性危機也可能是指存在於某個時間段的某一届政府從頭到尾遭受的不信任和質疑,一直到這届政府倒台爲止。

    雖然民主政府也可能遭遇不信任動議,導致内閣辭職或議會被解散,但對於“非法政權” 卻不存在這種顧慮,因爲“非法政權”通常是無法用法定程序推翻的。不僅如此,“非法政權”通常是壓制不信任動議的:不但不存在不信任投票,還操控宣傳機器和製造虛假民調來人爲拔高政府“支持率”——這種捏造的“支持率”好像起到一個渲染政權合法性的作用,但事實上這種合法性是沒有根據的。

    顯然,我們並不能說只有西方世界的民主政府才是“合法政權”。新加坡代表的法治國家雖然被批評不是民主政府,但由於政府處在法律有效約束之下,歷届政府的產生和更迭都是遵照法治國家的常規程序進行的,你很難把在法治環境中產生和運行的政府定性成 “非法政權”。此外,在有缺陷的民主國家,比如泰國和巴基斯坦,也是可能產生“非法政權”的。

    但是如果一個國家的“法治”有名無實,“rule of law”被偷換成“rule by law”,不論是不是仿照誕生於西方世界的現代國家形式建立的政權,你都很難說這種政府是“合法政權”:因爲政府經常不受法律約束,出現政令違背法律、政令超越法律、政令代替法律這樣的常態,即使被普通民衆理所當然地接受,也不能認定這種政府是“合法政權”。

    雖然我們並不能假定只有由代議制產生的立法機關足以約束政府行爲時,政府才能保證是在合乎法治原則的情況下產生和運作的,因爲我們知道有的國家的代議制要麽可能是不成熟的,要麽可能是徒有其表的(比如俄羅斯“國家杜馬”),還有也可能是不穩定的(比如經常被軍事政變推翻重來)。但是就現代國家發展到今天來看,到目前爲止只有部分推行直接民主國家和成熟的代議制民主國家才能有效約束政府行爲,使其符合法治精神。即使這樣的國家或被批評爲非民主國家或有缺陷的民主國家,法治也能賦予政府以合法性。

    但在有些人看來,推行“賢能政治”(meritocracy)的國家也可能塑造“合法政權”,即使政府不是依靠代議制民主程序產生的。很不幸的是,這種假想還沒實現就破產了。比如貝淡寧(Daniel A. Bell)依據中國儒家政治理想設想的“賢能政治”也就是如此。“賢能政治”最大的缺陷不是領導人如何產生,而是政府如何運作。即使“賢能政治”打造出比經過代議制民主選舉更優秀的政府,這樣的政府不可能在真空中運作,其政府首先面對的問題是如何處理國家在市場經濟與全球化中的角色——這兩種情況是中國古代社會還沒有出現的新情況。市場經濟要求的法治環境將跟“賢能政治”發生衝突,“賢能政治”要屈從於法治約束,(尤其在國家體量龐大的情況下)就不得不求助於代議制民主來產生足以約束政府的立法機構(而不是“橡皮圖章”)——這樣即使不實行多黨制,理論上也是可能產生法治的。雖然我們實際看見不是這麽回事,尤其在體量龐大、還有大陸帝國歷史背景的國家,一黨專政追求法治失敗的案例多到不成比例(成功案例幾乎沒有)。這是因爲立法機構沒有彈劾政府的權力,反而通常遵照執政黨和政府指示來履行職責,而司法和執法機構又被執政黨完全掌握,於是就出現了黨、國家和政府職能重叠或劃分不清的情況。要求執政黨主動放棄這些權力是不現實的。與此同時,“賢能政治”還必須頻繁應對國際政治經濟交流和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價值觀念衝擊。假如推行“賢能政治” 的政府無法受到法治約束,這樣的政府將成爲國際交往中的不確定性因素,乃至不穩定因素,因爲政府決策無法受到本國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制約,其風險是得不到保障的,就像汽車沒有刹車片和保險杠。

    不是説“賢能政治”無法產生“合法政權”,而是“賢能政治”一旦處理不好法治問題、不能有效約束現代國家決策形式,國家就會出現“高風險社會”的不穩定特性,政府就有可能會變成“非法政權”。與此同時,在法治無法約束“賢能政治”的情況下,所謂民衆滿意度和信任度是被劫持的。這裡的“被劫持” 是指不受制約的宣傳機器、不自由的言論環境、嚴酷的審查制度和被教育部牢牢鉗制的教育體系,都在製造一般社會觀念和製造服從,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獨立民調(雖然往往不可能),獲取的數據恐怕也是政府希望的結果。“被馴服的公共領域”與“公民社會”截然不同:因爲前者是單向度灌輸和人爲干預的結果,後者卻是開放社會觀念市場自由競爭的結果。

    “神權政治”(theocracy)也可能出現政府服從教法的情況,甚至政府完全仿照西方現代國家,由民主選舉產生,並且政府也受憲法和法律約束,這時候我們可以說這樣的政府是“合法政權”嗎?最接近這種情況的“神權政治”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但巴基斯坦與伊朗不同,巴基斯坦是個世俗化的伊斯蘭國家,其民主政治雖有缺陷,卻不存在凌虐於政府之上的宗教領袖。與沙特阿拉伯“神權政治”相似,巴基斯坦在政治上世俗化程度較高,但在社會生活上則高度宗教化,只不過沙特阿拉伯是個殘留在現代社會的古代君主專制國家。伊朗“神權政治”始終有一個凌駕於政府首腦(總統)之上的宗教領袖,與推行“賢能政治”的中國始終有個總書記凌駕於政府首腦(即國務院總理)之上有某種相似性。但伊朗政府首腦是仿照西方民主選舉選出來的,中國不存在這種民主選舉;伊朗宗教領袖實行終身制,但中國共產黨的總書記一般不實行終身制。跟中國黨權大於政府相似,伊朗也出現教權大於政府的情況,而且中國的黨權和伊朗的教權都是不受制約的。我們很難認定行使一種不受制約的權力是合法的,即使這種權力用於限制政府,也不等於動用這種權力是恰當的,因爲沒有法律足以裁斷動用這種權力的權限和合法性。比如習近平時代中國的“反腐運動”,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紀委”)在最高領導人示意下,直接越過最高法院和檢察院系統,越俎代庖地進行反腐敗調查,這就是典型的以“黨紀”(實際上是統治者的個人意志)超越“法律”的情況。在奉行伊斯蘭教法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婦女不戴頭巾被認爲違反伊斯蘭教法,直接聽命於最高領袖的伊朗宗教警察繞開司法系統直接對民衆執法,這也是“教法”超越司法系統的現代國家世俗法律的情況。不論是“黨紀”,還是“教法”,都是嚴重違背法律原則、故意漠視司法系統的典型做法,而這些“黨紀”和“教法”往往還是直接聽命於最高領導人的,這就造成了領導人個人意志超越國家法律的情況。

    對“非法政權”的判定,法治可能是最重要因素之一。至於像民衆滿意度、政府支持率和信任度調查,卻不能夠作爲政府合法性的唯一依據。專制獨裁國家政府信任度和支持率常年穩居全球高位,在法治健全國家,政府支持率反而可能墊底。比如根據每年發行的《愛德曼全球信任度調查報告》,美國跟一衆發達民主國家政府信任度常年全球墊底。在宣傳機器不夠發達、言論市場完全開放、政府無法隨意操控民意的國家,發生這樣的情況完全合情合理。與之相反,宣傳機器越發達、言論審查和監控越嚴厲、社會越封閉和政府掌握更多層次手段操控民意的國家,信任度和支持率是被劫持的,即使數據並不存在弄虛作假的成分。因爲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自由的言論市場敞開來爭取受衆,甚至連批評意見也被壓制下來,只允許有一種具有强烈排他性的意見占據絕對優勢。這就像中國的等額選舉,投票不能説明候選人的支持率和受歡迎程度,因爲沒有競爭者,只要獲得提名就能當選。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非法政權”來説,承認其合法性(尤其是被“合法政權”承認)仍然是頗爲重要的事情。“合法政權”互相承認,這樣的情況不是什麽新鮮事情。“合法政權” 之間也可能產生質疑,比如波蘭和以色列因爲司法改革,就引起美國和歐盟强烈質疑。 “合法政權”不承認“非法政權”的情況也很常見,比如大部分國家都不正式承認羅德西亞(Rhodesia)——而羅德西亞被認定爲“非法”主要原因還在於其由白人少數民族(多爲白人殖民者或其後裔)組成的種族壓迫政府,雖然當時南非也是如此。公衆更少注意到的是“合法政權”被迫承認“非法政權”。這是許多“非法政權”上台后搖身一變,變成“合法政府”的必經之路:獲取國際承認和互相承認。然而公衆忽視的是,“非法政權”在獲取國際承認之後,並不一定就是“合法政權”:國際社會承認的,與其説是其政權合法性,不如説是承認這個政權可以代表那個國家,僅此而已。但是很不幸,這一點往往被故意混淆不清,就好像受到國際承認的政府其統治就是合法的。希特勒時代的德國一樣受到國際社會承認,但是同盟國卻合力絞殺了這個國家,因爲這個國家犯下了嚴重的反人類罪行。國際社會承認的並不是希特勒政權合法性,而是承認該政權代表德國。即使法國維希政權其實可以代表法國,國際社會卻普遍承認戴高樂領導的“自由法國”流亡政府,這又説明國際承認雖然不一定能肯定政權合法性,卻可以肯定政權的非法性(即不可以代表國家)和賦予政權合法性(即可以代表國家)。滿洲國政府和汪精衛南京國民政府也是類似情況,因爲普遍認爲是傀儡政權,不足以代表國家,就被認爲是“非法政權”。另外,“非法政權”之間互相承認也不見得賦予“非法政權”合法性,像斯大林的蘇聯承認毛澤東的中國,並不見得就讓兩個臭名昭著的極權國家變得合法起來。

    不過國際承認並不總是能夠判定政權是否非法。比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試圖將台灣貶低爲“台灣省”,將“中華民國總統”貶低爲“台灣地區領導人”,而且“中華民國”後來被“中華民人共和國” 搶走了絕大部分邦交國,迫使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變成了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國家,雖然這個國家曾經是《聯合國憲章》簽署國和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儘管國際社會不普遍公開承認 “中華民國”,但是卻以各種形式暗示台灣是合法國家。台灣在民主改革成功以後,正式躋身爲民主法治國家,其民主指數排名還一度遠超過美國。這就從一個側面説明,國際社會有沒有正式公開承認並不足以判定一個國家政權是不是 “合法政權”。就邦交國寥寥無幾的台灣“中華民國”而言,成爲“合法政權”並不是靠爭取國際社會公開承認,而是靠自身民主和法治建設得來的。這也説明“合法政權”也可能跟自身努力有關。同理,政府並不一定因爲受到國際普遍承認就是“合法政權”(這種承認只能表示這個政權可以代表那個國家),由於其自身沒有在合法性建設上做足努力,即使受到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國家政府也可能變成“非法政權”。比如2022年“俄烏戰爭”全面爆發後,雖然大部分國家外交上承認俄羅斯,俄羅斯的侵略行徑和野蠻暴行,使得普丁政府越來越傾向於“非法政權”,這也給俄羅斯帶來了空前絕後的國際制裁。

    從這一角度來看,國際承認對於判定“非法政權”固然有一定重要意義,但是其政權自身是否符合比較公認的國際準則和國際法,其政權自身是否通過合法性建設實質性保障了政權合法性(而不是流於虛假宣傳和自吹自擂的合法性),對於判定“非法政權”也有著更重要參考價值。假如台灣的“中華民國”民主轉型失敗,變成一個腐敗透頂的東亞極權國家,即使台灣仍有地緣戰略價值,國際社會對台灣的認可程度還會跟現在一樣高嗎?

    “非法政權”的爭議性在於,這個定性可能對弱小民族國家存在歧視,至少比較容易導致這類歧視,並且爲干預主義預備口實。但是“非法政權”主要用於强調權力與法律的關係以及國家與國際秩序的關係。一個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不是被剝奪的,而是主動喪失的。我們汎汎地談“民心”是不妥的,因爲歷史上最惡劣的極權國家,像希特勒的納粹德國、斯大林的蘇聯和毛澤東的中國,由於大搞領袖崇拜,反而是有極大擁躉的。即使是現在朝鮮政權,饑荒、貧窮和國際孤立也不見得讓金氏政權喪失“民心”。合法性喪失跟政府不受法律約束、胡作非爲、乃至倒行逆施有直接關係。這類行爲在古代會造成喪失民心的情況,但在擁有强大宣傳機器和依靠强大政黨動員力的現代專制國家,是否民心所向其實並不重要,喪失民心不見得就導致政權崩潰。一種常見的情況是:國民一方面痛斥政府腐敗無能、爲非作歹,一方面又極力擁護政府、維護國家。這種情況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並不矛盾。這種情況恰恰説明政權正在喪失合法性,同時也説明政權喪失合法性跟政權倒台並不一定有直接聯係。

    當然,還不至於說“非法政權”自身就是被“合法政權”推翻的理由。這個問題並不是本文主題。但是“非法政權”喪失的不止是其政權合法性,在“合法政權”面前,“非法政權”還存在道義上的缺陷:因爲這樣的政府不但無法對自己國民負責,反而踐踏自己國民基本權利,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還可能危害鄰國。這也説明爲什麽有時候“非法政權”一邊標榜自己的合法性和正義性,一邊貶損和攻擊“合法政權”的合法性和正義性。這種做法可以看作是彌補其道義上的缺陷。在下文我們會看到,這樣的做法並不是無足輕重的,對於 “非法政權”來説還可能關係到其生死存亡。

    最後,“非法政權”跟“合法政權”不止是就政府行爲是否合乎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言,這種情況當然是指法治——雖然有法治不一定有“合法政權”,但沒有法治就一定沒有“合法政權”。“非法”與“合法”的界限其實並不是一條清晰邊界,因爲有時候國際承認可能賦予合法性,而不受國際承認也不見得沒有合法性。至於像支持率、信任度、滿意度這些,並不是衡量政府合法性的可靠標準。比較肯定的是,“非法”與“合法”都是圍繞合法性來講的。但是合法性是可能透過其他手段來營造的,尤其對於“非法政權”來説,通過塑造政治正確的政府形象,確實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賦予政權一定正當性(並且也將政府行爲合理化)。只不過如果政權一直不斷違反和凌駕於自己制定的法律,或者使法律受制於領導人的個人意志,合法性危機就會一直出現,不斷塑造合法性的過程,也會變成某種持續尋求“合法化”的傾向。但根本問題還在於:“非法政權”與國民之間不存在法律性的社會契約。雖然形式上的現代國家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憲法,但你很難認定有憲法的國家就與國民結成了社會契約。

    (至少形式上的)現代國家與前現代國家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就是憲法(而不是根據時代劃分,因爲前現代國家完全可能跟現代國家混雜在同一個時代,在19世紀這個特點尤其明顯。到現在我們仍然能看到沙特阿拉伯這樣屬於中世紀的君主專制國家,卻能跟美國結爲同盟)。雖然不能斷定說所有前現代國家都是由“非法政權”建立起來的,但前現代國家所依靠的社會契約,與其説是社會契約,不如説是用武力、習俗和傳統等手段尋求普遍的“社會承認”——但是不管個體承不承認,占據主導的政權都代表那個(前現代)國家。與現代國家追求“合法化”不同,前現代國家只追求“事實化”:事實上存在就好像是一種合法存在——雖然這種判斷是一種直覺謬誤,如果是我搶劫來的財物,即便放在家裡實際占有,卻不能説明我是合法擁有。但是許多前現代國家實際上就這樣建立自己的“合法性”:用要求承認現狀來承認自己合法。與此相對,現代國家往往要通過與國民達成“社會契約”,并且將國家與國民同時置於契約約束之下,以及保障“社會契約”不受挑戰和破壞等形式來實現政權合法化。

    但是前現代國家如果錯置在現代社會,就會面臨這種困惑:用要求承認現狀來承認自己合法並不一定行得通。因爲現代社會流行的一般社會觀念已經不同於前現代社會,因爲即便是極權主義國家的國民,或多或少也知道“權利”、“義務”、“民主”、“自由”等現代觀念,而且許多專制國家也用時髦的現代觀念來標榜自己,比如中國標榜自己是“人民民主專政”、朝鮮的國號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都是在標榜自己是“民主”政體。現代社會的一般觀念與前現代國家是互相抵觸的:錯置在現代社會的前現代國家無法 “用要求承認現狀”來樹立自身的政權合法性。因爲在其國民看來,如果你要求我承認的事實上的統治,是以(可能)犧牲我自己的財產和權利來實現的,并且沒有(或不必)徵得我的允許,我就不承認你的合法性。這也是爲什麽像朝鮮、中國、伊朗這樣的專制國家出現大量流亡者的原因:並不一定是接受了西方國家的價值觀念,而是因爲流亡者從前現代社會走進了現代社會,接觸到現代社會的一半社會觀念,成了現代人,意識到前現代國家僅僅依靠事實上建立政權不見得其所作所爲都是合法的,尤其是在(可能)損害自身財產和權利的情況下。

    中國古代雖然是皇權國家,皇室血統固然是政權重要的合法性來源,但是血統并非鉄打不動的準繩,因爲每逢改朝換代血統就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承認事實上占領皇權,即使草莽出身的朱元璋也能成爲“合法”帝王。但這種做法也是非常靠不住的,比如滿清入關以後,事實上占領皇權的滿洲人同樣可以奪取“合法性”,反而延續明朝皇室血統建立的南明王朝喪失了統治中國的“合法性”。從這裡可以看出,前現代國家即便不是非法的,也不是合法的:其“合法性”只是要求承認事實上占據最高權力(也即要求承認現狀)。因爲前現代國家的“合法性”既不遵照社會契約和法律精神,也不見得是合理的,甚至也可能是不正當的。如果是錯置在現代社會的前現代國家,你很難說這樣的政權是“合法政權”。即使這種政權也用“憲法”、“民主”、“選舉”和“法治”標榜自己,如果不存在一個足以同時約束政府和國民的社會契約,它就是一個“非法政權”。

    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塑造合法性、將政府行爲合理化,顯然有助於爲政府政策和日常運行減少阻力,但是不見得不這樣做政權就會出現生死存亡危機。也就是說,合法性的必要性是有限的,或者説合法性可能攸關政權生死存亡,但不見得真的攸關生死存亡。不合法的政權不見得就迅速走向滅亡。同樣,不合法的政權也沒有要奔向“合法政權”的義務——甚至根本不存在一個以實現“合法政權”爲目的的目的論解釋。

    台灣和中東歐國家都在90年代成功經歷了民主轉型,但是我們並不能憑此經驗就斷定從第一波民主化浪潮到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表明:歷史潮流是必然趨向民主化的。歷史潮流這種東西只存在於我們不可靠的經驗之中,其中夾雜著我們的期望和幻想。因爲同樣也存在民主倒退潮流,你很難一口咬定誰才是歷史前進方向——當然,歷史也可能是趨向倒退的。“非法政權”也是如此,不見得它要以“合法政權”爲演進目的——我們當然期望這樣的事情發生,但這是我們摻雜了個人願望的東西,不是現實,也不是歷史。也可能是一個“非法政權”破產,又迎來另一個“非法政權”,直到把國家變成徹底的失敗國家。當然,“非法政權”長期處於崩而不潰的狀態,也不是不可能。海地就是如此,這個國家差不多跟美國同時期獨立,憲法完美程度堪比美國和法國,但是一直沒走出失敗國家的歷史怪圈。同樣在歷史怪圈中打轉的還有中國,從秦朝到習近平時代的“人民共和國”,把皇帝換成權力空前的極權國家獨裁者不見得就更趨向進步一些。沒有走出歷史怪圈,你就很難説有什麽進步可言。

    那麽,對於“人民共和國”這樣的“非法政權”來説,合法性危機究竟意味著什麽?


    2.中國政府的合法性危機

    合法性危機不見得就是改革開放以來,共產黨才關心的事情。對於“人民共和國”來説,合法性危機就像一個與生俱來的詛咒。

    劍橋大學附屬研究員、英國政治學者 Robert Weatherley 梳理了中國政治的合法性模式演變軌跡,綜合起來大致可分爲三個階段:毛澤東時代、鄧小平時代和後鄧小平時代。毛澤東時代合法性模式主要依賴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領袖個人魅力和群衆運動。鄧小平主持改革開放以後,放棄了毛澤東時代的合法性模式,同時塑造了以經濟績效爲核心的合法性模式。到後鄧小平時代,中共領導人繼續升級了以經濟績效爲核心的合法性建設思路,同時通過修補性的制度建設來强化“法理型權威”合法性,並且重塑已趨於式微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以及强化對民族主義的倚重。1 這樣的闡述大致是準確的。

    中共的每一次合法性建設都是在應對合法性危機,同時也製造出來一系列合法性危機,但是這些問題的根源還是出在“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

    在中共建政後的1950年代初期,大體上是奉行黨内民主集中制的(馬列主義政黨和軍事組織很多都這樣仿製蘇聯的所謂民主集中制),並且依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投票。2 中共建政初期的一系列大肅反運動、土地改革運動和所謂“三反五反”運動,極大調動了民衆參與政治的積極性。1953年至1954年間,爲籌備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18嵗以上人口有超過86%參與地方投票(雖然都是等額選舉)。3 超大規模全國性群衆運動,是毛澤東時代控制社會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有人估計僅“鎮壓反革命運動”就造成至少80萬人死亡——與斯大林時代的“紅色恐怖”不同,中國建國初期的大規模群衆運動不但煽動民衆協助“黨中央工作組”,各地區還以“批鬥大會”的形式鼓動民衆積極組織和參與批鬥、公審和處決。這些群衆運動以全民參與的方式加强了民衆與社會主義制度的融合程度,讓平民感覺自己被包含在改造舊社會的建設中來。4

    以宣傳部爲主導的超大規模宣傳機器就開足馬力爲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做宣傳,報紙被黨牢牢抓在手裡,電影、戲劇和文藝表演也拿來做政治宣傳,廣播喇叭伸到工廠、學校、居民區、公共交通和各種你想得到的場所隨時傳達宣傳部門統一的宣傳口徑,大字標語無孔不入,毛澤東雕像也在全國各地樹立起來……民衆與中央政府的直接或間接聯係好像繞開了地方政府,這是中國歷史上不曾有過的事情。與此同時,全國大大小小的“學習小組”也被組織起來,幾乎每一個成年人都被要求參加至少一個 “學習小組”(儘管當時底層社會絕大部分人口是文盲),這些“學習小組”由識字的黨員領導,專門負責對民衆進行政治灌輸和傳達中央文件,包括教授黨的歷史和意識形態、講解(當前)政治運動的目標以及大量重複毛澤東語錄和對毛澤東個人進行歌功頌德,並且反復要求每個成員根據學習情況表態,確保每個學習成員準確領會黨中央的意思和做出符合黨中央要求的反應。至於未成年人和學生,强大的宣傳機器炮製出大量的教程專門用於宣傳革命理念和黨的意識形態,甚至連童謠和兒童游戲都要充滿對社會主義國家英雄的頌贊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雖然小孩子根本不懂這些是怎麽回事)。兒童故事書裡全是有關長征和反國民黨、反日本的鬥爭故事。教科書裡充滿對毛澤東的頌贊更是司空見慣。旨在直接灌輸和教導社會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政治教育課也在這一時期開辦起來,學生們被要求依照黨的政策和路綫來發表自己的意見,並且被要求支持黨的革命目標。5

    雖然説中國共產黨是“反封建”起家的,並且在同一時期鼓吹的社會主義理念跟中國人的傳統儒家思想觀念相差巨大,後者還經常是批判對象,但是這並不意味中國共產黨不會利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來加强政權合法性。中國共產黨不但模仿儒家政治思想,把黨國政府塑造成“仁政”,還仿照儒家樹立道德榜樣和標榜自己捍衛人民福祉,甚至連儒家的 “天命”概念也拿來形容“以毛代蔣”的歷史必然性,至於山呼“毛澤東萬嵗”和吹捧毛澤東是“紅太陽”、是“大救星”也像把毛澤東當成共產主義“皇帝”。6

    與列寧成立布爾什維克黨並迅速成爲“超凡魅力型”領袖不同,毛澤東在共產黨成立以來很長一段時間並不是“超凡魅力型權威”,還有太多人跟他平起平坐,甚至地位超出他。毛澤東起初也可能不具備領導全黨的才智,其領導的游擊戰本想采用“誘敵深入”的形式誘使國民黨軍隊進入中共的革命根據地,再予以殲滅(所謂“反圍剿”),但是這種戰略失誤直接導致“中華蘇維埃人民共和國”在1930年代丟失了江西的革命根據地,並且差點就“亡國”。7 雖然歷史修正主義事後修正了這段對毛澤東個人權威有污點的“黑歷史”,將丟失根據地的罪責歸咎於王明爲代表的蘇聯派中共領導人遙控指揮,顯然是無法推脫的理由,但是如果毛澤東真有事後歷史修正主義宣傳那樣英明神武,他就應該提前預見 “蘇區”結局或在實施這一戰略的初期就提出來的,而不是等流竄到遵義才在會議上想起做“事後諸葛亮”。“遵義會議”給毛澤東政治生涯帶來轉機,但是直到1938年毛澤東徹底打垮王明派系之後才被公認是黨的領導人,但全面控制全黨要等到1943年,毛澤東當選中央委員會主席和中央書記處主席以後。8 從其攀升過程來看,毛澤東的“超凡魅力型 權威”確實是事後追溯的結果,但這個過程也是權力向毛澤東一人集中的過程。試想假如毛澤東始終拿不到絕對權力,假如自始至終有其他人牽制毛澤東個人權力,要動用歷史修正主義來篡改歷史和塑造“超凡魅力型權威”是難以想象的。

    對毛澤東大搞個人崇拜的風氣也大致從1940年代初開始,其始作俑者是康生、陳伯達、林彪等人,這與毛澤東掌握控制全黨的權力差不多是同時進行的——在某種程度上,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也可以視作是黨内政治鬥爭手段:既打擊王明餘黨及其他潛在對手,也馴服黨内的不同意見。9 跟蘇聯和其他依照蘇聯模式仿造的馬列主義政權一樣,“民主集中制”原則很快就被不受控制的個人崇拜風氣突破了。

    依據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經濟與社會》(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提出的原理,“超凡魅力型權威”(Charismatische Herrschaft)與“法理型權威”(Legale Herrschaft)是不相容的。“法理型權威”趨向於制度化和法規化,“超凡魅力型權威”卻往往傾向於擾亂制度和法規,將領袖意志凌駕於制度和法規之上。10 與此相應,Robert Weatherley 也指出,依托“超凡魅力型權威”建立起來的合法性,也與依托“法理型權威” 建立起來的合法性不相融合。11

    1955年3月,中共核心權力圈依照“民主集中制”對“農業合作社”進行投票,結果是劉少奇和陳雲爲代表的多數派支持漸進式推行,而毛澤東爲代表的少數派則持快速冒進態度。爲强行推進自己的政治主張,毛澤東推翻了“民主集中制”中“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直接向地方官員下令依照自己意見迅速成立“農業合作社”。到1955年底,中國就已經有接近200萬個“農業合作社”響應毛澤東號召建立起來。由於推進過於迅速,甚至還造成農業生產一度趨於停滯,不得不又逐漸逆轉“合作社”運動。雪上加霜的是,1956年2月蘇聯領導人赫魯曉夫“秘密談話”被泄露出來,赫魯曉夫批評斯大林大搞個人崇拜,也被指是間接抨擊毛澤東大搞個人崇拜。1956年9月召開中共八大,反對“農業集體化”的多數派開始援引赫魯曉夫講話給毛澤東施壓。中共八大不但出台了一項更務實的“五年計劃”,還明確强调黨内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制度和反對個人崇拜,同時將“毛澤東思想”踢出黨章。12 這次挫敗表明當時黨内是存在激烈政治鬥爭的,即使是受到大力吹捧的毛澤東也被迫屈服。事實上,黨内出現這樣大的分歧(先是少數派力壓多數派强力推行政策,跟著在政策受挫引起批評後,多數派又反過來倒逼少數派),可能是“人民共和國”政權合法性危機的第一次出現苗頭。

    在這種壓力背景下,1956年,毛澤東被迫提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政策(也稱“雙百方針”)。在“雙百方針”誘導下,知識分子開始紛紛對制度改革建言獻策,有人乾脆就對中共領導社會主義建設的能力產生了質疑。學生對黨的不滿也趁機用海報表達出來。有的地方發生了學生示威活動,有的地方示威甚至演變成暴動。“雙百方針”提出還不到一年,1957年6月,中共中央就發佈“反右運動”指示,超過50萬建言獻策的黨員和民主黨派知識分子都被打成“右派”,其中大部分人被發配去“勞動改造”(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包括“夾邊溝農場”),而當中的黨員遭到的懲罰尤爲嚴厲,這些人被認爲對黨不忠誠,甚至對黨國統治比非黨員更加危險。有人事後揣測,所謂“雙百方針”更像是毛澤東以退爲進“引蛇出洞”。13 不論是不是有意設置的陷阱,毛澤東在1955年與1956年間確實出現權力弱化跡象,但在1957年發起“反右運動”以後,卻不斷出現權力鞏固和强加的跡象。這又爲往後更嚴重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可以看成是對1955年不成功的農業集體化運動之反撲)、“大躍進”運動和“文化大革命”埋下災難性伏筆。

    從中共政權的第一次合法性危機可以看出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中共政權合法性危機本質上是由社會主義制度帶來的制度性危機。

    在毛澤東“雙百方針”影響下,知識分子開始質疑中共執政能力,章伯鈞甚至公開提出要搞“兩院制”,將政協和人大改造成上、下議院或參、衆議院:這顯然是對中共政權建立的社會制度持全盤否認態度。“反右運動”不止是毛澤東對民主集中制發動的政治鬥爭,也是對質疑社會主義制度的思想苗頭予以彈壓,因爲很有意見的知識分子並不在少數,章伯鈞只是帶頭説出來而已。

    從鄧小平改革開放時代起,歷届中國領導人都不得不面對這個問題:如何從制度上定性社會主義。將社會主義定性成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顯然毫無説服力。中共建政初期失落的三十年對此可以説毫無建樹。沒有人知道什麽是社會主義,但社會主義不但存在過,還存在著,那到底什麽才是社會主義?鄧小平的做法是回避定性,采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來模糊中國社會陷入制度性迷茫這一事實——這個迷茫從建政一開始就已經存在了。正是由於這種困惑,中共歷代領導人都試圖提出一套“大理論”對社會主義制度進行理論闡釋。對於馬列主義政權來説,社會主義首先是依靠階級鬥爭換來的,其經濟制度只不過是反對資本主義制度而已;至於反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經濟制度究竟是什麽經濟制度,包括馬克思在内的共產主義分子沒有人給出過切合實際的理論架構和猜想。直接嫁接蘇聯經濟模式的共產主義國家都面臨同一種失敗困境:這些國家嚴格説起來,並沒有建立經濟制度,毋寧說更像是“反經濟”的制度。鄧小平采取的做法是一半采用蘇聯經濟模式,一半采用資本主義經濟模式,這樣就既反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又成功利用資本主義建立“不反經濟”的經濟制度。至於政治制度方面建樹就更糟糕了:歷史上沒有一個馬列主義政權會將黨派利益置於法律權威之下。這或許因爲如果立法和司法權力不抓在黨的手裡,就可能出現黨的決議被駁回、黨的路綫被否決、黨的領導人被彈劾、乃至黨國政府被解散,這樣一來,就沒辦法保障制度仍然是社會主義制度——畢竟在所有馬列主義政權看來,所謂社會主義制度不但是馬列主義政黨長期執政和永遠執政,還是黨確保對社會制度的絕對控制權和絕對闡釋權。

    第二,中共政權從一開始就沒有達成基於現代國家法律觀念的社會契約。

    中共政權建立初期,一方面放手血腥鎮壓跟肅反,一方面倚重宣傳、灌輸和群衆運動等形式宣揚社會主義制度,但是很少用法律法規的制度性約束來定性社會主義,包括限制政府和領導人權力的常規做法。中國社會至今沒有形成基於法律意識的社會契約,源頭就在這裡。中國的政治鬥爭是純粹馬基雅維利式的。從毛澤東時代發動群衆運動來批鬥政治對手和鎮壓黨内反對聲音,到鄧小平時代提拔胡耀邦、拔除胡耀邦、提拔趙紫陽、再拔除趙紫陽、以及提拔江澤民,程序都是黨内決議,性質都是密室政治,從來沒授權給立法機構以正常法律程序拔擢或彈劾官員。江澤民推動“愛國主義教育運動”也是寫信給國家教育委員會(后改組為教育部)提要求。胡錦濤時代打垮政敵陳良宇也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反貪爲借口來做的,宣佈免職也是由中共中央直接做出決議,並不遵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起訴,由立法機關罷免。這一點在習近平時代尤其突出,習近平時代的 “反貪腐運動”也是直接由“中紀委”遵照領導人指示進行,這些本來是國家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事實上卻變成“中紀委”先立案調查,再移送司法機關。至於任免官員,也是由中共中央直接做出決議,甚至不走法律程序。同樣是由馬列主義政權建立的國家、同樣沒有法治,越南卻能在2023年通過國會投票罷免兩名副總理,至少在法律形式上,要比由黨中央直接發出任免命令更有現代國家的法律觀念。

    第三,中共政權從一開始就形成了依靠宣傳、灌輸和政治運動塑造合法性的“惡習”。

    習近平復活了毛澤東時代的個人崇拜風氣,但公衆較少注意到的是:强大的宣傳機器和意識形態灌輸一直被毛澤東以後的歷届政府當作政治遺產。鄧小平發動真題標準大辯論實際上也是動員宣傳機器與保守派進行政治角力。江澤民時代“愛國主義教育運動”同樣是復活了中共建政初期的意識形態教育運動。在江澤民派系幕後操控胡錦濤政府時代,即便胡錦濤政府大體是親日的,但宣傳機器於2005年、2010年和2012年三次掀起大規模反日浪潮,除黨内利用反日運動暗中進行派系鬥爭之外,也有轉移國内日漸升高的社會矛盾等因素。北京清華大學社會學家應星據相關部門不完全統計稱,中國社會“群體性事件”(即示威抗議活動)從1993年的1萬起,逐年增長至2004年的7.4萬起,年均增長17%;參與者從73萬增至376萬,年均增長12%。2007年“群體性事件”則高達8萬餘起。據北京清華大學另一位社會學家孫立平則推算,僅2010年一年中國大陸“群體性事件”就可能高達18萬起。根據人民網2009年援引的不完全統計,2005年“群體性事件”高達8.7萬起,2006年超過9萬起,而2008年數量和規模都要超過以往。14 由於“群體性事件”逐年攀升,中國國家統計局後來停止公佈有關統計數據。利用反日宣傳來發動群衆運動轉移社會矛盾焦點,事實上並不排除是在危機中重塑政權合法性,而且也是有藉鑒中共建政初期群衆運動經驗。習近平時代藉鑒建政初期經驗的情況就更加明顯,甚至“學習小組” 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復活過來,至於像“學習强國”之類的應用軟體、“新時代學習大會”等電視節目、以及2023年中共中央通令全國學習《習近平著作選讀》(第1、2卷),這些做法都直接藉鑒毛澤東時代樹立政權合法性的經驗。與此同時,習近平時代“反腐運動” 常態化也可以視作是效仿中共建政初期政治運動的延續,其作用除了鞏固中央政治權力和打擊政敵外,還有助於維持政權合法性(而且公衆對於反腐敗幾乎是一致支持的)。這項政治運動也被當成習近平時代一項重要政績來宣傳。但是反腐運動的有效性仍然是有限的,因爲以黨紀超越法律仍然無助於建立“法理型權威”。不見得習近平個人有需要樹立“超凡魅力型權威”的必要性,但是在 “法理型權威”和“傳統型權威”均不能有效樹立起來以保障政權合法性的情況下,訴諸個人崇拜、製造“超凡魅力型權威”,可以視作是對鞏固政權合法性的必要嘗試。

    第四,中共政權合法性危機往往跟黨内權力鬥爭有直接或間接關聯。

    這一點在中共建政初期第一次合法性危機中顯現出來。中共八大明確强調民主集中制和反對個人崇拜實際上是就此前毛澤東破壞民主集中制硬推“農業合作社”,對毛澤東極度膨脹的個人權威進行彈壓。這一系列鬥爭一直延續到“反右運動”,毛澤東借“反右”之名大肆打壓異己,徹底破壞民主集中制。在毛澤東個人權威空前强化之後,“人民共和國” 實質上進入了徹底的極權社會,法律制度跟政治經濟制度一樣,幾乎遭到毀滅性打擊。

    在文革結束後至改革開放初期有關真理標準的大辯論,乃至後來到80年代開始出現的 “三信危機”均表明,制度性危機開始動搖政權合法性。鄧小平的做法是打垮了以華國鋒爲代表的毛澤東主義繼承者,又力壓黨内保守派,先後任免以胡耀邦和趙紫陽爲代表的改革派來保障自己制定的改革開放路綫。但是由於危機不斷攀升,先後出現“八六學潮” 和“八九學潮”造成黨内鬥爭加劇,致使胡耀邦和趙紫陽先後下台。到相對開明的胡錦濤時期,如上所述,社會矛盾進一步加劇,再次引發了政權合法性危機。胡錦濤不僅藉機打垮了江澤民派系的得力幹將陳良宇,還在任期接近末尾時(胡錦濤政府權力直到晚期才稍微鞏固,早期一直被把持在江澤民派系手中),拔除了江澤民派系要扶植的繼承人薄熙來。這一系列政治鬥爭又爲習近平集權之路做出預演:習近平持續十幾年的“反腐運動”也被普遍認爲是與江澤民派系架空中央政權進行激烈鬥爭。然而到習近平時代,依靠經濟績效來樹立政權合法性開始失效,因爲經濟衰退的大趨勢逐漸呈現出無可挽回的跡象。這又爲習近平復活毛澤東主義重塑政權合法性創造了契機:習近平政府的做法是不但復活個人崇拜(塑造“超凡魅力型權威”),還復活毛澤東時代的革命意識形態,用强化宣傳和意識形態灌輸來鞏固政權合法性。

    第五,中共政權合法性危機呈現出中央權威與官僚體系之間的緊張關係。

    Philip A. Kuhn 在《叫魂》(Soulstealers: the Chinese Sorcery Scare of 1768)一書中提出中國歷史上同時存在兩種權力形式:一種是基於行政機構、法律法規及常規流程的官僚系統權力,另一種是任意而且專斷的最高權力隨時可能干預各級別官僚系統。15 周雪光認爲,實際上中國至今仍存在這樣的情況,而且還表現成中央與地方權力的緊張關係。周雪光注意到,毛澤東通過政治運動(文化大革命是其最高潮)來反復攻擊官僚體系,恰恰表明黨國高層與實踐官僚權力的官員之間存在持續的緊張關係。16

    這種問題也浮現在中共建政以來的歷次政權合法性危機之中。從1955年毛澤東繞開官僚體系直接給地方基層下達創建“農業合作社”命令,到2020年習近平繞開龐大的官僚體系直接給全國縣團級以上超過17萬幹部開電視電話會議,都表明這個特點:官僚系統成了中央權威的掣肘力量。從鄧小平到胡錦濤的三代中國領導人,雖然暫時放棄了極權主義路綫,但是中央與地方的緊張關係可能反而還加重了,於是出現了“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情況。這種情況在中央政府相對弱勢的胡錦濤時代問題尤其突出。學術界普遍認爲這是由財政放權導致的“財政聯邦主義”。習近平時代借由打擊腐敗的口實,截止2021年已經進行了380.5萬項立案調查,共計查處408.9萬名黨政軍幹部,這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地方官僚。17 習近平的個人權威正是在這一曠日持久的“反腐運動”中,靠馴服官僚系統迅速積聚起來的。

    如果説毛澤東時代是對官僚系統的持續戰爭,毛澤東死後圍繞中央權力展開的政治鬥爭更像是圍繞重新恢復官僚系統權力的鬥爭。這一次政權合法性危機,持續到90年代初才穩定下來,但是由地方分權造成的改革阻力,到胡錦濤時代開始呈現積重難返的跡象。單從胡錦濤任内三次大規模反日運動,就可看出中央政府對官僚系統缺乏絕對掌控力。即使作爲與胡耀邦、趙紫陽爲同一派系,作風相對開明且對日本相對友善,任内曾三次訪日的胡錦濤政府,仍無法掌控國内三次掀起反日高潮。胡錦濤最後一次於2010年正式訪問日本以後至今,中國領導人已經超過13年沒有正式訪問日本,這一冰封期比江澤民1998年最後一次訪問日本到胡錦濤2008年第一次訪問日本之間的冰封期還要長。習近平時代沒有爆發大規模反日運動,并不是因爲中日關係改善了,而是因爲習近平政府歷經十幾年“反腐運動”馴服了官僚系統,最終絕對掌握了中央權威。然而習近平時代不得不面對經濟衰退引起的新一輪合法性危機。經濟衰退除了改革開放自身存在的問題之外,嚴厲打擊官僚系統、嚴厲收緊中央政府權力也是扼殺經濟活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學者提出,“權錢交易”(access money)是最可能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一種腐敗形式,也是中國官僚系統存在的最主要腐敗形式。18 習近平以規模空前的巨大力度打擊腐敗,幾乎不可避免會傷害中國經濟活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説,中央權威與官僚系統的鬥爭又重新製造出新一輪政權合法性危機。如果說1955年至1957年之間,以及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末之間,中央政府面對的首要問題是政治危機,胡錦濤時代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社會危機和政治危機,到習近平時代則以經濟危機和經濟危機可能誘發的社會危機(從維穩經費多次超過國防開支可以看出端倪)爲中共政權當前最嚴重的合法性危機。

    1955年至1957年之間浮現出來的政治危機,在毛澤東馬基雅維利式弄權之下,迅速變成一場曠日持久的全面性災難,從大躍進、三年大饑荒再到文化大革命,深陷政治動蕩的中國社會幾乎沒有喘息之機。儘管“人民共和國”是以血腥屠殺、殘酷鎮壓和大規模群衆運動初步奠定政權根基的,新政權其實有走向合法政權的轉圜空間,“中共八大”本來是可以作爲一個歷史轉折點比肩“十一屆三中全會”的,但是新政權上台以來的倒行逆施和胡作非爲不但沒有反省,反而經由“反右運動”擴大化演變成一場浩劫。尤其惡劣的是,中共建政自以來就沒有爲國家奠定法律制度化道路,領導人凌駕於國家之上、黨紀超越法律這種政治傳統,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爲法治開闢道路。

    被毛澤東踐踏的民主集中制就算在1970年代末重新恢復過來,卻又爲1980年代元老政治埋下伏筆。這種元老政治和北戴河會議傳統,更像黑手黨家族内部協商,完全不像現代國家由官僚系統依照通行法律程序解決政治問題。這種不倫不類的政治傳統一直延續到習近平時代,可以想象後習近平時代的中共政府,也同樣可能活在習近平派系元老政治之下,就像鄧小平時代元老之於江澤民政府、以及江澤民時代派系之於胡錦濤政府。

    周雪光稱,毛澤東以後歷届中共政府有開始向“法理型權威”的合法性模式過渡的跡象。但是這種觀點未免不太符合事實。從中共政權應合法性危機的實際做法來看,中共政府一邊積極推進有名無實的法治建設,一邊肆意動用黨紀和領導人權力凌駕在法律之上,所謂“依法治國”説來説去也只是一句空談。

    中共建政以來,政權合法性危機一再顯現,其中最根本不同於民主法治國家的一點是:民主法治國家可能因爲政權合法性問題導致領導人下台、黨派失勢、内閣辭職以及議會解散重組,比如美國總統尼克松(Richard Nixon)因“水門事件”(Watergate)下台、英國首相約翰遜(Boris Johnson)因“派對門”(Partygate)事件下台;在中國,政權合法性危機涉及的是根本的社會制度問題——不是政府下台問題,而是“人民共和國”和社會主義制度有沒有必要繼續存在的問題。從“1989年學潮”到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可以看出,中共政權的合法性危機是直指制度存亡問題的。2022年底中國大陸突然爆發 “反封控”運動也有人趁機提出了“民主”、“自由”訴求,這些情況是中共政府最擔心的。

    正是這些問題,使得中共政權和“人民共和國”一直呈現出“非法政權”的特點。正如前文所説,“非法政權”可能因爲事實上占據國家而被要求承認是合法的,但是其自身與國民之間缺乏足以同時約束政府和國民的“社會契約”。這種錯位是一種合法性困境。

    2015年,中共中央最高層由王岐山出面首次談到了中共執政合法性問題。19 這不但表明中共政府意識到了政權合法性問題,而且很可能再次感受到了合法性危機。但王岐山的講話未免過於冠冕堂皇。說中共執政合法性源於歷史,這種概念是很荒唐的,本質上跟歷史上改朝換代用“承認事實上占領國家”來表明自己合法沒有區別。與民主國家不同,中共宣傳的“合法性”是一種歷史授權,一次授權就永久授權;但民主國家是每届政府、甚至每一項政策都必須得到國民授權,根本不存在一次授權就永久合法這種情況。一次授權就永久授權這種情況是經不住推敲的,部分國家有關“强奸”立法就注意到這一點:一次同意不等於永遠同意。假如政權仍然一意孤行標榜自己的合法性,這就形同“强奸民意”。

    至於民心和民意,反而是政權合法性最不可靠的參照標準,因爲任何一個專制政權都喜歡自稱代表民意,伊拉克薩達姆政權自稱代表人民,利比亞卡扎菲政權自稱代表人民,敘利亞阿薩德政權也自稱代表人民,甚至塔利班也能自稱代表人民……反而在這些國家,普通國民根本沒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反而中共經常批評和孤立美國政客的對華意見,稱其不代表美國人民,似乎忘了美國是真正的民選政府,如果美國政府的表態不能代表美國人民,中國政府表態可以代表美國人民嗎?民心和民意固然重要,但是專制政府也可能隨意操縱、干預和影響其表達,甚至(通過意識形態灌輸和宣傳)塑造一般社會觀念,所以用民心和民意來衡量政權合法性實際上是靠不住的。

    再者,執政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理念、甚至政績,也不能夠用作衡量政權合法性的參考標準。執政能力強的執政黨,如果沒有經過國民通過法律程序授權,就可能爲非作歹。至於政績就是更加靠不住的東西。比如像“粵港澳大橋”這種耗費國帑巨大的白象工程,不但國民無權授權和否決,也無權監督和核查其中的財務項目。由於該項目大而不當、甚至大而無用,甚至對抽象的“國家”概念來説,也不見得有任何戰略價值,更不要說對納稅人來説可有可無。“反腐敗運動”應該是最受中國國民認可了吧?但是這項政治運動卻持續打擊了中國國家經濟,同時由於中央權力不斷加强形成極權主義,國内外投資者感覺營商環境惡化,轉而向東南亞和南亞轉移產業鏈,又加劇了中國經濟衰退。再如,爭議巨大的“雪亮工程”把監控攝像頭插遍全中國,但是青少年失蹤或墜樓卻沒有攝像頭記錄下來。所以説政績並不見得是衡量政權合法性的參照標準,對於未經授權的不合法政府來説是政績,對國民來説反而可能是災難,因爲無權授權政府撤回政策或補充改革措施來彌補疏漏。至於執政理念這些東西,就更不可能用於衡量政權合法性了。中國向東南亞輸出共產主義革命,也是輸出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但是給東南亞造成巨大災難,引起東南亞反撲本國華族,造成屠殺和迫害,最終促使東南亞國家結盟對抗中國。顯然用執政理念塑造自身政權合法性是荒謬的。

    “人民共和國”是一個“非法政權”,它固然有憲法,卻不能將自己約束在憲法權限之内;它固然有法律,法律卻是統馭國民和方便官僚鬥爭的工具。“人民共和國”僅僅因爲事實攫取統治中國的權力就變成一個“合法政權”這種論斷是站不住脚的。從其本質上看, “人民共和國”與前現代時期的歷朝歷代沒有本質區別,中央權威與官僚系統的緊張關係一直存在。從《秦律》到《大清律》的歷代律法都不是社會契約,更像是“帝王家規”。 “人民共和國”不見得就比中古時代更進步一些,將法律放在低於黨紀的地位,不見得就比“帝王家規”更文明一些。“人民共和國”所遭遇的政權合法性危機,反倒是比中古王朝更嚴峻一些,因爲“人民共和國”正像是一個錯置在現代社會的前現代國家:其一舉一動都與現代社會格格不入,卻常常自言自語。“人民共和國”根本無法剋服其合法性困境。

    那麽,爲什麽“非法政權”可能崩而不潰呢?説到這裡,我們不得不重新提起這個問題:不合法又怎麽樣?


    (下一節:3. 中國爲什麽崩而不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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