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FB的「會計社團」,想透過別人的經驗多了解一些財會方面的實務問題,並訓練自己,若是遇到同樣的問題時,我的解決方式是不是最好的選擇,還是有其它更好的方法。並且從別人的回答中,了解對同一個問題的不同思考角度。
這次,跳入眼簾的字眼,情緒高昂。
開頭用字強烈,吸引我繼續往下看,這是一個「早已被奴化而不自知」的案例。我要用這麼重的字眼,是因為他最後把「依法爭取權益的人」定義為「貪心」。
此人我們就稱「容嬤嬤」吧。這是和「離職日」認定有關的討論。
他認為「有認知」的人資/財會人員,不會「多算」假日薪水的,所以那些堅持離職日押在禮拜一,為了「貪」週六日薪資的人,非常要不得。他還說如果這種情形下,公司願意算週六日薪水給員工,員工「要學著感謝」,而不是認為「這是應得的」。
他堅持他的才是「正確的觀念」,且他討論的不是「權利的問題」,而是「心念的問題」,甚至進一步呼籲大家「屬於你的錢,你拿,不屬於你的錢,不要貪」。
即使底下一堆反對意見,他仍堅持己見。所以我覺得有必要記錄這一篇。
在【月薪制】的前提下,做滿五天,就是會有六日的薪資,這是一例一休制下的規定。
所以,
「勞工局」方面要求,你的薪資計算,就是要算給人家六日的薪資,不論員工的「離職日」是押週五,還是週一。這是規定,公司按規定走,是合法,沒什麼感恩不感恩的問題。
公司若不按規定走,沒有給予週六日薪資,員工可以直接到勞工局告發,請勞工局好好教導公司如何「依法行事」。
而「勞保局」方面,「離職日」是牽涉勞保「退保」的問題。
離職日在「週五」,那退保日就是「週五」,公司不用承擔週六日的責任義務。
離職日在「週一」,那退保日就是「週一」,該員工週六日有發生任何「勞保問題」都和公司有關。
但果,注意這個但是,「離職日」是依員工提出為準,員工想押哪天就是哪天,不須要公司同意,所以公司只能「協調」而不能強迫,在「不能強迫」的前提下,還指控別人「貪心」,就不知是出於什麼立場了。
如果今天我是在「靠北員工」的社團看到這種發文,我覺得還好,因為「無知」的老闆和主管很多嘛。但我今天是在「會計社團」看到的,令我忍不住搖頭。
公司花錢請我們來做事,是要提供我們的「專業」,老闆不懂就算了,結果「會計/人資」自己也觀念錯亂就離譜了。你觀念正確,但是老闆堅持錯的作法,這還可以理解你的為難之處,但本次看到的案例完全不是,是該位「容嬤嬤」本身的觀念就錯了。
要是堅持這麼做,有天有員工去告發公司違法,這責任算誰的?
(自己看清楚,絕對不可能是四隻手指頭指著自己)
員工依法爭取權益卻被說成是「貪心」,這個指控未免太過。
當「以公司立場」來指責員工「愛計較」時,不也同時證明了自己也是「愛計較」的嗎?所以在討論「公事」時,用「心念」來做行事標準甚至進而要求別人,我認為過頭了。這種人的控制慾太強了。
我知道有些公司會有內規,比如入職日不要在「假日前」、離職日要押在「放假前」,但真正實務的情形,如果我人手不夠,即使對方來上二天班後就遇假日,我還是會讓對方入職。
因為對方入職不一定就能待得住,有些人來一天就說不要做了,萬一我把入職時間延後,結果這個人一來,不適應又走,等於這段時間都是白費的。他早點來,我們早點交接,早點發現問題,要是他走,我可以馬上再找人,或直接從之前的名單中取第二順位,時間若拖太久,可能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的人選都已找到工作了。
所以我一向都很不欣賞那些在這種小事上「計較」的人,很容易「因小失大」,以剛剛為例,週六日薪資也不過多少錢,即使算4,000元好了,要計較成這樣?除非你公司流動率非常大,假設一年離職人次達100人,每人「都會」多拿這4,000元,年度總支出就是多400,000元。這400,000元又佔公司年度獲利多少比率呢?
所以可以自己想想看,這真的是一件非常不起眼的事,結果因為在這一點上計較,公司很可能隨時被離職員工告上勞工局。這值得嗎?
即使是採取「協調」處理,不會有被告的風險,但100人次的協調過程,會浪費多少的溝通時間呢?這100人次中心生不滿的又會有幾例呢?
因此我覺得此案例中的財會人員程度非常差,會計原則中的「重要性原則」都沒有掌握,才會喜歡把時間精力浪費放在這種事上,在員工合法爭取權益的情形下,還要花時間跟員工討價還價。
🍀2023/09/15 原發佈在其它平台,於2023/10/31遭到不合理對待後,決定將文章遷移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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