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2/28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的三門策略

  財政部正式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條文引發各界關注,對於企業未來稅務規劃無疑影響甚深,吳明儀會計師提醒,除了與五月份預告草案的主要差異為免稅伙食費上限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仍有三門策略需要關注以免造成稅務負擔。

  三門策略討論之前需要關注一般營利事業有關免稅伙食費限額之調整,將使員工應稅薪資所得減少,且可追溯自2023年起適用,營利事業今年按原規定扣繳之薪資所得,並於明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時一併將扣繳憑單調整為正確金額;對於溢扣繳納稅額,可於個人結算申報時將該溢扣繳稅,扣抵應繳納之綜所稅額,但對企業整體而言,仍須注意修正條文以免誤觸法規。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https://www.facebook.com/REANDA.Taiwan)吳明儀會計師提醒,除了原先五月預告草案內容,另外包含伙食津貼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標準,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適用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扣除規定須將獲配之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依相關法律規定適用之免稅所得先行抵減虧損符合盈虧互抵。吳明儀會計師也援引了三門策略作為提醒,依照「準則修正」來做因應:

壹.個人伙食津貼提高免稅金額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國內物價變動情形,公告實施所得稅制的優化措施,同時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當中之一為提高個人伙食津貼免稅金額為每月3,000元,全年為36,000元。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可列報費用並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標準。

貳.營利事業自行加發伙食津貼

營利事業可視自身情況增減伙食津貼或調整應免稅額,針對上述員工伙食津貼的整體措施,由於法令追溯時間自112年1月起適用,企業進行相關調整時應留意發布前的期距(112年1月至11月)之會計帳務,以利進行員工所得申報及與員工協議是否須一併修正取得共識。

參.營利事業扣除前十年內核定各期虧損

營利事業應將各該期獲配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針對上述免稅所得先行抵減各該期虧損,以此虧損餘額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吳明儀會計師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法已逾五年沒有更動,主要仍是搭上行政院「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措施」,評估這段期間財務會計準則及法令變更與運作情形,本次就以查核部分條文提出增訂、放寬等相關規定,以利徵納雙方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作業在依法有據的情況下順利完成。

  有鑑國家政策與時俱進,優化稅制稅政亦是苦民所苦的政策表現,為能兼顧政府財政收入,同時體現公平簡化,期以合理稅制實現所得重新分配已經成為全民共識;健全政府財政與回饋社會福利,維護租稅公平並促成建構優質賦稅環境也是當代顯學。

案例:

  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伙食費為例,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調增為3,000元,是從112年1月1日起,法令公布112年11月,企業得於112年12月追認1-11月伙食費差額6,600元,而將12月併同於113年1月薪資支付予員工。

  另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企業對於員工薪資(含伙食費)調整均涉及勞資雙方協議,必須兩造溝通合意,使其瞭解權益變動且公開透明,員工若有權益受損之疑可向稽徵機關就個案查明核實。

  吳明儀會計師提醒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的三門策略,掌握個人伙食津貼提高免稅金額、營利事業自行加發伙食津貼、營利事業扣除前十年內核定各期虧損;注意修正條文以及免稅伙食費限額之調整,才能享受行政院「所得稅制優化惠民措施」,尤其維護租稅公平並促成建構優質賦稅環境已經成為當代顯學,千萬不可淪為賦稅改革制度下的井底之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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