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值班時,有民眾要來辦理預告塗銷登記
但因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是母親
母親巳過世 現在要塗銷預告登記
是否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辦塗銷預告登記?
以下這函釋說是不用,因為是債權,而非物權
但可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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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可否辦理預告登記之繼承登記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05.22. 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9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5月22日 主旨:有關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可否辦理預告登記之繼承登記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柯添財先生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請示函辦理。
二、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係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地位所生之效果。
預告登記權利人既已辦畢預告登記,即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之保障。
嗣後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三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
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
惟為免損害繼承人之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倘繼承 人認為有實際需要時,得由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件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於土地登記薄其他登記事項欄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記載例詳附件)。
三、本部八十二年六月三日臺(八二)內地字第八二0六一一五號函應予變更。(內政部 91.05.22. 臺內中地字第0九一000五九五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