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7|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社會團體依法令規定須報請主管機關核處之會務事項

一、核准(定)

1.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及其組織簡則

 作業程序: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6 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6 條

2.團體合併或分立

 作業程序: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6 條

3.團體合併分立,其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移轉辦法

 作業程序: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7 條

4.延期改選理、監事

 作業程序:理監事任期屆滿前 1 個月內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1 條

5.延期改選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作業程序:大會閉會後 15 日內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2 條

二、核備

1.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之繳納數額及方式

 作業程序:修改章程提經大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4 條

2.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之異動

 作業程序:異動後 30 日內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4 條

三、備查

1.預決算報告

  • 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作業程序: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提經大會通過後報核,因故未如期召開大會者,先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34 條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
  • 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
    作業程序: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送請監事會審核,提經大會通過後報核。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大會者,先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34 條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2 條

2.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作業程序:理事會通過後報核(章程應載明得採用通訊選舉)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3 條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作業程序:辦妥法人登記後報備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11 條

4.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

 作業程序
  ⑴召開大會 15 日前報備。
  ⑵召開理、監事會議 7 日前報備。
  ⑶臨時會議之報備期限酌予縮短。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26 條及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10、11 條

5.大會、理監事會議紀錄之報備

 作業程序:開會後 30 日內報備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12 條

6.會址設置及異動

 作業程序:理事會通過後報核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8 條

7.會員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擬選代表召開代表大會,其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辦法

 作業程序:擬選代表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核(章程應載明訂定分區選舉辦法)
 法規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28 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4 條

附註:有關業務事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處。


資料來源:

  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團體工作手冊(1130303)
  2. 人民團體法(1120208)
  3.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1121219)
  4.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1120830)
  5.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1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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