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國會自治」的原因,本文作者無法以協會(民間團體)出版的《梅森氏立法程序準則》(準則並非法律)十項原則來論證:假使條件不完備的話,法院也會有權來判決「某立法無效」的命題。民間團體的「準則」不具拘束法院的權威,從而法院也無權基於此而介入「國會自治」——此顯然也是無效論證。
擴權法案/詐術議事手段恐涉違憲 江榮祥@自由 20240530
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通過「國會擴權法案」,有違憲疑義,民進黨擬提憲法訴訟。有謂,大法官可能預設「司法自制」立場,尊重「國會議事自治」,恐不受理立法程序爭議。
參考美國「議事法」(Parliamentary Law)的理論與實務,就合議體作成決議是否合乎「國法」(the law of the land),法院仍有權審查。關此,美國「全國州立法機關協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s)及「立法機關職員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Legislative Clerks and Secretaries)編訂《梅森氏立法程序準則》(Mason’s Manual ofLegislative Procedure),歸納十項原則:一、合議體必須擁有決議權限;二、合議體必須召開會議;三、會前須適當通知全體成員;四、出席人數須達定足數;五、須有議題呈交合議體議決;六、議題須交付辯論;七、議題須交付表決;八、決議須經多數通過;九、不容許致使成員受害的詐欺、詭計或欺騙手段存在;十、決議不得違反法律或憲法規定。
總而言之,多數黨必須謹守正當議事程序,確保形成決議過程、形式及實質合法。少數黨進行議事對抗,同時也監督程序,為決議通過後提起訴訟預作準備,果能舉證「多數黨是出於惡意動機,在程序上使用詐術手段,剝奪辯論機會,排除少數黨參與立法」,還是有爭取大法官認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並宣告違憲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