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50%)
請從刑罰理論深入析論,法官量刑時應如何考量刑法第57條第3款「犯罪之手段」?
第二題(50%)
甲為國有財產局管理國有土地之公務員,負責決定特定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限,某位來自南部的建商乙及其所有之丙開發公司,想要租用某塊國有地進行開發,但履次被甲所拒絕,乙因此決定行賄甲,乙先花「1500元」坐高鐵到台北市約甲吃飯,餐費共「5000元」,乙於席間表示要致贈甲現金「100萬元」,乙並從手提袋中取出鈔票款項,沒想到甲當場拒絕,乙一再要求,後來雙方達成合意,改成行賄甲「名畫A」一幅,乙並於一星期後將該名畫交付給甲指定之不知情友人了管甲嗣後就違法將國有地以每月100萬元租給丙公司。丙公司再違法轉租國有地給第三人戊公司,每月轉租金額為120萬。未料一年後,上述賄賂事件東窗事發,國有財產局已經從兩公司收得「1200萬元」之租金收入,而丙公司亦從戊公司獲得「1440萬元」之租金收入,扣除1200萬元付給國有財產局後,丙公司獲得「240萬元」之利潤。 甲在案情爆發後,受檢察官約談,並被市政府冷凍,甲心情不好乃至酒館喝酒,酒過三巡後,甲竟持其自己所有的「水果刀」一把,嘗試侵入頗有姿色的同事己家試圖強制性交,甲未使用水果刀就取道窗戶爬入已家,未料己正好不在家,眼看無人在家,甲未能成功性侵,遂再從窗戶離開已家。甲愈想愈氣,開著登記自己所有的「小客車』回家,途中因車速過快,甲的車子與前方由庚駕駛的車子發生擦撞,造成庚受輕傷,甲心想不管了,立即開車離開現場,庚送醫後幸無大礙,嗣後警察確認,甲當時吐氣酒精呼氣值已達每公升0.45 毫克。
請問上述案例中,那些財產標的(有引號標記者)可予以沒收?請附具理由說明其得予沒收之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