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6
《因果關係的底蘊機能是自性,因果非獨立能存在的法則性質。》
認知在有一個「因果」制定也是著相
就像誤以為國家法律、學校規制是宇宙生成的必然產生
法律與規制都是因人多產生社會結構被動產生再以運行
因果是宇宙自然法則,任何起心動念和行為造作都必然在這個法則之內運行。
然而宇宙是「被動性生成」的,不是本自有的東西,宇宙是額外的東西,種子入土長受光合作用開花結果是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建立在有宇宙的時空因素與條件,是有因素條件性的,不是自有。
因果也從自性生成。
所以沒有觀到自性就會跟盲目追隨傳統一樣,古老人說什麼就是什麼,沒有去真正知曉為什麼,把一座一望無際的高牆作為終點與起點,認知在這個牆的範圍內才是道理、才是正確。
事實上回到自性原點根本沒有正確與否、沒有對錯、沒有善惡、沒有好壞,站在現象上無法指明真相,現象全部都是妄念。
但是所有的現象都必然自動運行在因果關係,就像把所有建屋材料利用材料性質集中混合再透過加工建成房屋,那麼在建成房屋之後進入這個屋子生活就必然受於房屋所有硬體設施的條件。
未建屋之前是「無」的狀態,因為無所以有無限可能的創造性,說沒有不對,因為它在條件聚合就可以建成房屋;說有也不對,因為現在還沒有房屋,或是當有房屋很久之毀壞了又沒有房屋了,只能說「暫時的有無房屋」。
在尚未建成房屋的時間與空間中,沒有任何可以受這個房屋限制的現象會產生,也就是說因果關係是條件與因素上的牽動與限制,因為有無這個所以才發生有無那個,那現況連房子都空空如也,「在沒有房屋的狀態」不會有關於這個房子裡外的任何因果現象能產生。
因此有「有因素條件產生的有、無」,沒有「永恆的有、無」,所以無法言斷,有可以言斷的認知會產生對微小至無限事物的判斷失真。
那因果關係在限制他人、指導他人或甚至低級的說教他人,其實都在自己的程度上以自己最高視角、最大能見度言說,能影響的都是視界程度比自己低的人,遇到視界程度更廣闊的人,講的東西就是無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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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上的因果關係是必定的自然法則,所有生命現象(生命者)以及萬事萬物都在因果上。
但因果不是實相的最徹底層面,因果從自性生成,因果的底藴機能是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