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7|閱讀時間 ‧ 約 31 分鐘

西晉初年荀勖當日的四種所提及的律(列和、太樂、荀勖、阮咸)

西晉初年荀勖當日的四種所提及的律(列和、太樂、荀勖、阮咸)


一、前言


在六朝齊梁間的沈約所著的《宋書》裡,談到了西晉初年荀勖的笛上三調時,其內容所談的律實即涉及了四種律制:一是列和所提到的漢魏以來的二笛之律,二是荀勖當日的朝廷太樂所使用的律制,三是荀勖所創的律,四是阮咸認為荀勖所訂黃鐘太高之律。這四種所提的律制,及荀勖的笛上三調的論述,在中國音樂史上因誤讀及未讀全文獻及樂器經驗不足,及只憑幻覺論學,於是在學界,後來衍生出長久以來論述上的錯誤,造成後日所謂三種音階說、『同均三宮』說等等,而扭曲了漢魏晉時代音階真相的濫觴,亦因完全不曉有佔中國樂學中最重要性的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還弄錯清角之調的音階,於是不知道燕樂蘇祗婆樂調竟是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於是燕樂二十八調全面論述大失誤,迄今學界都還無法解決燕樂二十八調的真相,有其後天失調的原因在。



二、概述篇


(一)、列和所提漢魏以來的二笛之律:



當日任職協律中郎將的吹笛高手的列和指出:『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表示其所用的二笛,是源於魏明帝時開始,以三尺二笛及二尺九笛以合樂,並表示『漢、魏相傳,施行皆然』,則始於漢代延至魏代又到荀勖當時的西晉初年,淵遠流長。



於是荀勖以其律校之,表示『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二尺八寸四分四氂應黃鍾之律』,所以若以荀勖所訂的所謂的古代黃鐘正聲而言,來看列和的二笛,可以說是分別是等於荀勖律的無射笛及黃鐘笛。



吾人於本書前一文〈完美解開漢、魏笛律二調乃東漢黃鐘及太簇兩均之笛之謎〉一文裡曾解析此雙律,查證出來其律即東漢時代曾使用過的所謂黃鐘及太簇二均,以黃鐘均奏雅樂,以太簇均奏食舉宴樂。而三尺二寸笛乃黃鐘均笛,二尺八寸四分四氂笛乃太簇笛。而東漢時,乃採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一如西晉當日太樂,故其所謂黃鐘即林鐘,太簇即南呂。


(二)、荀勖當日的朝廷太樂所使用的律制


荀勖表示:『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賔,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則以荀勖律來看,當日朝廷的太樂的黃鐘是在荀勖律的蕤賓上。但東漢及魏之律低於荀勖律一律,故太樂的黃鐘即在東漢及魏之律的林鐘之上。即一如東漢時代是採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其實,從東漢以來,歷經魏及西晉初年荀勖時代,太樂一直使用的是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西晉初荀勖這個雅樂派,不滿黃鐘不是正位,反而林鐘被視為宮而行他口中的下徵調法,而且只在林鐘一均上。荀勖這個雅樂派既想立黃鐘為宮,又想搞旋宮,於是創立長久未施行的以黃鐘為宮,而且還要旋宮,故取其新創旋宮的樂調,謂為正聲調法。所謂的『謂法』,即指可以旋宮的樂調。這個正聲調法是荀勖想要發明的,而實際上並不存在於中國歷史上的樂調。而東漢以來雅樂以林鐘為宮,採黃鐘一均的正聲音階,荀勖也想改造成可旋宮,而立下徵調法之名。其實,雅樂以黃鐘一均為宮,也是不旋宮的,此為歷史事實。


(三)、荀勖的律是期望依所謂周代古器所訂的周代古律



荀勖的律,如《宋書》所言:『依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既成,慕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氂。又漢世故鐘,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勗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晉武帝以勗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則又是依周禮制律,又是以漢世故鐘也相合,於是因為『與周、漢器合』,於是西晉武帝施用。而此一律的黃鐘,楊蔭瀏以今日常用的笛子冒充當日荀勖的笛來核算出為G音。


(四)、阮咸認為荀勖所訂黃鐘太高之律



《宋書》言:『散騎侍郎阮咸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咸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咸服其妙。』言阮咸認為荀勖所訂黃鐘太高了,結果,日後,果然又出土了古銅尺,果長荀勖尺四分,則荀勖訂黃鐘如G音太高了,應下一律如#F左右。


三、生律法,有先三分損一及先三分益一之別


生律法,自古有二種,一是被視為正統的先三分損一,即若宮為八十一,先三分損一成為五十四而為徵,此生律法,常為管律所用,而八十一的宮,乃為最低音,徵音於宮音的上方,即因徵音因先三分損一而管長較短,發聲為比宮音高的徵音。如《史記‧律書》所言:『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


另一種生律法,是若宮為八十一,先三分益一成為一百零八而為徵,此時,徵音則成為低於宮音的下方的徵音,或稱為下徵,即為此本意。即《管子‧地員》所說:『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鐘小素之首以成宮‧三分而益之以一,為百有八,為徵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復於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


四、荀勖依先三分損一生律,宮為最低音,是為黃鐘,命為正聲


荀勖是依先三分損一生律,所以宮為最低音,是為黃鐘,所以『正聲』的真義,是指由先三分損一生律,於是宮音最低音,所形成的黃鐘,稱為『正聲』。 五、『正聲調法』的『正聲』指以黃鐘為宮音,五度相生音階的調法(按,荀勖所謂調法,是指旋宮的音階)



荀勖所推的古律,即自周代以來的古律,其黃鐘約在G前後。而荀勖的所謂的『正聲調法』,其『正聲』指以黃鐘為宮音的五度相生音階的調法,即,以黄鐘為宮音,所排出的五度相生的一列音階的調法,如下: 宫、商、角、變徵、徵、羽、變宮 此一『正聲調法』兩個先決條件: 1.必先三分損一以生徵,於是宮音處於最低音位置。 2.宮音為黃鐘音。 六、當日太樂所用乃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只行於黃鐘一均上


如前所述,荀勖檢視當日太樂所用的所謂的正聲的黃鐘,等於其推得的古律的蕤賓。而由阮咸譏其訂黃鐘太高,後又出土古尺驗證果如此,則荀勖的古律的G音,其實當於#F左右。而太樂的黃鐘當於荀勖的蕤賓,等於在#C上,但因荀勖訂律太高,故下一律後,當日的太樂的黃鐘即在C上,即以徵音(林鐘)為宮為調首之意。 先損律黃鐘(宮)於古律約為G或#F(或後日的F)左右,而林鐘(徵)則當古律約為D或#C(或後日的C)左右。即,為何我們後人在計算各代的黃鐘時,會發現常擺盪在G或C為核心的前後。故如北宋大晟的黃鐘約在C,即知,其乃使用的是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而今日吾人比對黃鐘約在C或D,即知今日吾人實際上都生活於黃鐘實林鐘的真相之下。 七、荀勖想把林鐘為宮的太樂正聲音階也要旋宮,故有『下徵調法』之說



荀勖有正雅樂之心,要求旋相為宮,而且崇古律,要用『正聲』,即黃鐘以形成他口中的『正聲調法』,所以他的黃鐘笛,當然首先要能吹出他心中期望的『正聲調法』的音階。


其次,他要把當日太樂用的黃鐘,即,實為其古律下的林鐘的下方的徵為宮的正聲音階樂調也要納入他的『萬能笛』的吹奏勢力的範圍,以顯示出他製出的笛子是可以包得下古來眾樂曲及樂調的。但這種以下方的徵為宮的音階,如以徵為調首的眼光下,也算是一種以『徵』為『正聲』的音階,但在荀勖以古律的先損律之下,來看,就不入其『正聲』之列,於是另取名為『下徵調法』當日承自東漢及魏以來的雅樂所行的黃鐘一均上,以林鐘為宮的正聲音階。用『下徵』一詞,明顯就表示該調首音的『徵』只是在古律先損律下的『宮』的『正聲』下方的『徵』音起調的音階而己。


八、『下徵調法』與『正聲調法』乃正聲音階上的不同位置設為宮位時的產物,後人合成三宮之二,有違樂律之本


於是可以知道,後世的音樂學界,把正聲音階上的不同位置設為宮位時的音階,混合成所謂『正聲音階』、『下徵音階』(弄錯下徵調法的正聲音階當成了下徵音階去了),再加上無中生有的『清商音階』(詳見本書〈『清角之調』真相及『同均三宮』臆說的瓦解〉一文,所謂清角之調實亦正聲音階,只是是黃鐘為宮下的變徵調式),成了三宮或三音階或三調式,又用幻想構築『同均三宮』等,都是完全因不明生律法而混不同生律法之下,所產生把不同樂制下的音階綁成了結夥同路,於是造成樂學理論出錯的源頭.


不知荀勖的笛上三調,第一個所謂的以黃鐘為宮在十二律上旋宮的正聲音階的正聲調法,是他的發明物,並不實存在當日天下。第二個所謂的下徵調法,是當日雅樂所使用的林鐘一均上的正聲音階,荀勖把它擴充成在十二律上旋宮的調法。第三個所謂的『清角之調』,乃民間於漢魏晉以來俗樂調,即當日清商曲的音階,其本質是黃鐘為宮下的正聲音階的變徵調式,簡譜是#4,5,6,7,1,2,3。以當日以林鐘為宮而言,形如下徵音階的變宮調式,簡譜是7.1.2.3.4.5.6,此為真正我國最早的下徵音階,它是民間樂調,但非學界誤以為所謂的新音階的1,2,3,4,5,6,7,反而是下徵音階的變宮調式,但實質上是正聲音階的變徵調式。這就是我國下徵音階的源初的真正面貌。有關『清角之調』非本文所述範疇,於本書另文〈『清角之調』真相及『同均三宮』臆說的瓦解〉剖析。
(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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