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7/03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日本戰後最大規模人權侵害!最高法院判舊《優生保護法》強制絕育已違憲

日本舊《優生保護法》的「強制不妊/強制絕育」問題,被認為是日本戰後規模最大的侵犯人權問題。

日本最高法院本日(7/3)首度就舊《優生保護法》做出違憲判決,認定舊《優生保護法》違反日本《憲法》第 13 條(個人尊重)與第 14 條(法律下的平等),要求日本政府須賠償受害者。最高法院更批評日本政府,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亂用權利」、「違反信義誠實的原則」,等於全面採納受害者的主張,是強制絕育受害者的一大勝利。舊《優生保護法》也因此成了日本戰後第 13 例,由最高法院認定違憲的法律。

除此之外,有鑒於這次事件的性質很可能會有聽障人士在法庭旁聽判決內容,這次還是日本第一次有法院(不單只是最高法院,而是各級法院中的首例)以公費聘請手語翻譯老師同步翻譯判決內容,甚至在法院機構內部都有配置手語翻譯,能提供聽障人士相關協助,創下先例。

「優生保護法」是什麼?

日本曾在 1948-1996 年施行的《舊優生保護法》,允許醫療人員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替身心障礙人士或是罹患特殊疾病的當事人實施絕育手術,理由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生下不良的子孫」。

從現在的角度來看,《舊優生保護法》就是一部惡法,惡法非法。舊《優生保護法》非但打著「優生學」大旗,迫害「不被法律體制及社會認可的『不優良』人民」;該法甚至允許行政體系、醫療人員或當事人家屬擅自替當事人作主,也嚴重侵犯到受害者的自主權。

在《優生保護法》更名為《母體保護法》的 48 年間,約有 2 萬 5,000 人因為這部法律遭到「強制絕育」,當中約有 1 萬 6,500 名受害者,是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被迫絕育。

日本政府得立專法才能賠償所有受害者

雖然日本早在 1996 年就廢除了舊《優生保護法》,但舊《優生保護法》導致的「強制不妊」問題,卻要一直等到 2017 年 12 月才終於浮上檯面。

現在已經 70 多歲的飯塚淳子(化名),是日本第一個站出來控訴日本政府,舊《優生保護法》侵害個人尊嚴,要求國賠的受害者。隨後在日本各地,陸續有受害者提出訴訟,要求國賠。

假若日本政府真的有心想要賠償舊《優生保護法》受害者,只要立刻制定專法,規劃出完整的權利救濟流程,全面賠償所有受害者,就有機會和原告們達成和解。

但日本政府卻選擇在法庭上主張,舊《優生保護法》在受害者們「被迫絕育」的時候是「合法」的法律。甚至,日本政府還主張,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 20 年。所以受害者如果想要國賠,必須在「被動絕育手術後的 20 年內」提出訴訟,才在法律追訴期內。

舊《優生保護法》在 1996 年失效,假如是在最後一年(1996)才遭到強制絕育手術,2016 年就是法律追訴期的最後 1 年。但「強制絕育/強制不妊」問題是 2017 年才浮上檯面,所以根本不可能有受害者的提訴時間,能在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範圍內。

更進一步來說,絕大多數受害者遭到非自願的強制絕育,主要落在 1950 年代,日本政府計算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間點,是以「執行絕育手術」的時間點計算,就算有受害者在舊《優生保護法》失效的 1996 年提出訴訟,也很少有人能在法律追訴期內。所以舊《優生保護法》的問題,勢必要另立專法,規劃完整權利救濟措施,才能賠償所有受害者。

只提供320萬日圓的一次性補償金

實際上,日本國會曾在 2019 年立法補償舊《優生保護法》受害者(旧優生保護法に基づく優生手術等を受けた者に対する一時金の支給等に関する法律),只要是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被施以絕育手術,國家就會賠償當事人一次性的 320 萬日圓「一時金」。

截至今年 5 月底,已有 1,331 名受害者提出申請,當中已有 1,110 人領到這 320 萬日圓的補償金。但實際上如果比較目前訴訟中的個案,一、二審勝訴的案件當中,最高賠償金額可達每人 1,650 萬日圓,金額就差了 5 倍。

對於日本政府來說,國會雖然已經立法通過要提供受害者一次性的補償金,等於承認舊《優生保護法》是一部有問題的惡法,但日本政府並沒有改變在法庭上的主張,依舊強調目前提告的案子已經超過法律追訴期。日本政府的說法是,國會已經提出解決問題的補救方案,批評法院透過判例解決問題「超越法院職權」,但背後更可能的因素,應該是不希望提高國賠金額,所以日本政府在法庭上也不曾就舊《優生保護法》是否違憲進行爭論。

最高法院做出違憲判決之後

目前日本全國共有 12 起相關訴訟(合計 39 名原告,當中 6 人已經在訴訟期間離世),判決結果雖然都認定舊《優生保護法》違憲。早期相關訴訟都以「超過 20 年法律追訴期」為由,認定日本政府不需要賠償原告。但在 2022 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出爐之後,陸續出現要求日本政府賠償原告的判例。

這次最高法院合併審理的 5 案,分別是札幌、仙台、東京、大阪和神戶(二審在大阪)的訴訟案。5 案當中,只有仙台高等法院判國家不用賠償,其他 4 案都是受害者勝訴(日本中央政府不滿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所以這次最高法院駁回 4 案由日本中央政府提出的上訴,仙台的案子則發回高等法院重審,而且這是 15 名法官全員一致的判斷結果。

目前日本官房長官林芳正在最高法院宣判後表示,會儘速依照這次的判決結果進行賠償,並會和相關部會仔細研究過判決內容後,做出適當的應對方式。今後的關注焦點將會是:

  1. 是否會修改前述 320 萬日圓「一時金」的法律,提高賠償金額或推出其他救濟措施
  2. 日本政府是否會向所有受害者正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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