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8|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科技偵查的合法化

昨天的聯合報A14版有一則新聞報導,標題是「GPS、M化車可用來追犯人」。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作者在此提供解說。

刑警因為辦案需要,在嫌疑人的汽車下方底盤偷裝GPS追蹤器,結果被法院判罪,其罪名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認定刑警違反他人意思,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而非法實施偵查,應負刑事責任。

刑警使用M化車(M化偵查網路系統)從事蒐證工作,其目標對象即手機持用人並不知情,且對目標對象之手機進行定位追蹤的範圍,不因目標對象是否身處私人住宅或公開場域而有所區別,使人民的行蹤徹底暴露於公權力監控之下無所遁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刑事判決認為此種偵查取證方式,並非合法。

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都是受到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雖然可依憲法第23條規定,加以適當限制,但是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一定要有法律作明確的規範。以上二則案例,皆已侵害人權,所採用的辦案方法,已往欠缺法律授權基礎,因而不被認許。日前(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在《刑事訴訟法》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相關規定,不久即將公布施行。上述使用GPS、M化車的科技辦案方法,今後便能獲得法律授權基礎。科技偵查的合法化,面對層出不窮的犯罪手法,將可展開強力打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民眾合法權益,提昇辦案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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