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1|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車廂可以看一下嗎—從判決書查詢看違法盤查、搜索

你被警察盤查過嗎?有被要求打開包包或車廂嗎?不管是親身經歷或新聞時事,讀者對上述的情況應該不陌生。
從中壢音樂老師被警員盤查大外割,到警員查緝毒品被控違法搜索,相關新聞層出不窮,本文探討為什麼類似案件一再重演?警界舊有的違法搜索手段有哪些?也透過判決書查詢,讓讀者更瞭解司法對於違法取證的立場。
警員:「因為你剛剛簽了同意搜索書,等下我們會翻你的車廂,看你的包包還有身上所有能塞東西的地方…」民眾:「你不是說這是正常程序,簽一下看幾眼就好,怎麼變翻箱倒櫃了…?」

警員:「因為你剛剛簽了同意搜索書,等下我們會翻你的車廂,看你的包包還有身上所有能塞東西的地方…」民眾:「你不是說這是正常程序,簽一下看幾眼就好,怎麼變翻箱倒櫃了…?」

一、警察愛違法取證?因為有賞無罰?


不可否認,警界確實充斥「績效文化」、「英雄主義」,對能巡邏破獲毒品、通緝、槍砲彈刀等刑案的基層警員,不只有更多的嘉獎(增加積分排名,可用於升遷、調職、考試)、獎金。

更重要的,會受所長器重,因為各級主管都要對上級有交代,如此才能在升遷的政治角力中打好基本盤。

而以往司法對於警方違法盤查、搜索也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長期而言,的確是獎勵那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查緝方法,衍生許多爭議的盤查、搜索事件。


二、違法搜索口訣:軟磨硬泡,糾纏不休


不少警員,只要盤查到毒品人口,就會千方百計要對方同意,查看對方身上、車內、包包有無藏違禁品。早期法律常識不普及,民眾不懂拒絕,甚至有警員直接把盤查對象的包包物品倒一地好檢查。

現在雖然民眾法律常識提升,但仍有警員利用以下方式,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違法搜索:

(ㄧ)以行政檢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 8 條,只能看不能翻、搜)之名,行搜索之實。

(二)「部分」同意(如看口袋)超譯為「全部」同意(看車廂、包包);經拒絕仍重複要求同意;未明示同意(沉默)仍視為同意。

(三)違法搜索後跟對方說會寫其自行交付,犯後態度良好法院會判比較輕。其實是怕民眾事後不簽同意搜索書。

(四)事後補寫同意搜索書。(警方在同意搜索前或當下,就要將同意的意旨記明筆錄,不能事後補正。另外,受搜索人必須是真摯同意,並得隨時撤回同意,且也不應該僅以有同意筆錄為唯一的依據,而應綜合一切狀況判斷。)

(五)以言語或行為激怒民眾,待民眾以言語或行為反抗,便以妨害公務逮捕以附帶搜索達到搜索目的。


三、相關司法判決


還不清楚怎麼查詢判決書的讀者,可以延伸閱讀以下貼文:

後續文中反藍標題亦附有連結


(ㄧ)支持立場:


部分檢察官、法官確實會挺警方,從以下判決,可看出就算警方程序有瑕疵,仍站支持立場:

1.事後補簽或未簽同意搜索書也具同意效果

2.違法搜索,透過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後,證物仍可能具有證據能力

3.違法搜索未查獲違禁品,遭控違法搜索罪,仍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護航白話來說,就是警察違法搜索是因為不知道這樣違法,所以不算故意犯罪而是過失犯,違法搜索罪不罰過失所以警員違法搜索無罪。)



(二)反對立場


但也有部份司法判決認為警方為執法者,應遵循程序正義。一旦警方程序有瑕疵,輕則該案扣押罪證無證據能力白忙一場,重則遭判賠損失賠償,甚至論罪科刑,如以下判決:

1.盤查不合法、未交付臨檢異議表,判賠 12000 元

2.以檢查之名,行搜索之實,查獲毒品無證據能力

3.以檢查之名,行搜索之實,查獲改造槍彈無證據能力

4.三所長以逕行(緊急)搜索,查獲毒品無證據能力

5.先辦妨害公務再搜毒品,程序違法提審釋放

6.女老師拒盤查遭中壢警「大外割」上銬,盤查違法,法院判處桃園警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及有其徒刑 6 月(不得易科)


「與怪物戰鬥的人,應小心自己不要變成怪物;當你凝視深淵,深淵也正在凝視你」

警方為了查緝不法,而使用非法的查緝手段,是否也讓自己也成為原本追緝的違法者。

現在資訊發達,技術進步,真的要搜索取證,仍有為數不少的警員堅持蒐集情資,報檢察官指揮或聲請搜索票。

更不用說如今警政體系獎勵豐富,基層警要衝功獎拼升遷管道眾多,不必拘泥於舊有的查緝方式。路是人走出來的,與怪物戰鬥,或許不一定非要變成怪物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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