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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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證據為審判的基石,是實現公平與正義的核心原則。司法的根基應該建立在客觀事實與證據之上,因為只有基於證據作出的裁判,才能真正做到對事實的忠實還原,從而保障公平與正義。要落實沒有證據就沒有心證,必須以一套證據法則標準以限制司法官任意擴張及濫用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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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最高法院104台上1455。 這個案件值得討論之處在於,這是一件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通常在請求離婚案件或侵害配偶權案件才會出現涉及當事人隱密行為,而有不法取證的可能性。即便如此,本件的第二審判決依然以侵害隱私為由排除使用錄音錄影證物,但第二審法院的判斷未為最高法院及更審法院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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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討論的配偶權相關案件,涉及「民事訴訟中私人違法取得證物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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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警察盤查過嗎?有被要求打開包包或車廂嗎?不管是親身經歷或新聞時事,讀者對上述的情況應該不陌生。從中壢音樂老師被警員盤查大外割,到警員查緝毒品被控違法搜索,相關新聞層出不窮,本文探討為什麼類似案件一再重演?警界舊有的違法搜索手段有哪些?也透過判決書查詢,讓讀者更瞭解司法對於違法取證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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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樣啊!希望沒有用到的一天🙏但以另一角度來看~警察辦案也被限制很多啊!不好查案。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上次介紹了搜索的制度,並不是每一種搜索都需要有搜索票,但也不是不用搜索票就可以隨便亂搜索!今天就帶您來看警調單位搜索過程不合法,所蒐集的到證據是否還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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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證據法則中的「證據能力」與「權衡理論」,法官在認定犯罪事實時,由於法官並沒有在事發當場目睹事件發生的經過,而就算有目睹,也不一定看得清楚事件發生的每個細節,所以需要當事人或證人就其所見敘述事件發生的過程,但由於人的記憶並非可靠且不精準,又需要有其他的物證等證據加以輔助,讓認定的事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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