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5|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離婚時,怎麼計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律師解析現行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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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的財產可以根據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進行處理,主要分為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

如果夫妻於婚前或婚後未特別約定選擇前兩種財產制度,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規定於民法第1030條之1,以下將說明之。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言之,在夫妻離婚時,雙方需要先計算各自的婚後財產,並扣除婚姻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扣除債務後仍有剩餘財產,則夫妻雙方應該將這些剩餘財產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然而,有一些財產是不在分配範圍內的,比如因繼承、贈與或判決取得的精神慰撫金,這些屬於個人所得,並非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因此不應納入分配。

  • 例如:假設離婚時先生擁有300萬元的婚後財產,而太太擁有100萬元,這樣的情況下,財產差額為200萬元,依照平均分配的原則,太太可以向先生請求100萬元作為剩餘財產分配。此外,如果先生婚後購買了一棟價值1000萬元的房產,但仍有500萬元的未繳房貸,而太太並未購買房產,則在計算分配時,1000萬元的房產價值要先扣除500萬元的貸款,剩下的500萬元應該在雙方之間平均分配,這樣太太可以向先生請求250萬元。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

然而,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也提到:「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這意味著,即使按照法定財產制應該平均分配,但如果有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的貢獻甚少或無貢獻(例如:一方是無所事事的伴侶或完全不參與家庭生活),法院可以根據情況調整或減少該方的分配額,甚至免除其分配權利。




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計算標的可能涵蓋了不動產、現金、車輛、基金、保險、股票等財物。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故意減少或轉移財產,意圖降低另一方的分配金額,法律也允許將這些行為產生的財產計入分配範圍內


律師觀點

當夫妻無法和平協商財產分配問題時,通常需要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然而,由於婚後財產的計算過程較為複雜,建議當事人先尋求律師的專業意見,並在律師的協助下制定訴訟策略。在法院訴訟過程中,雙方除了提供已知的財產狀況外,律師還會通過調查證據的方式了解雙方的財產情況,以防止一方隱瞞財產,最終達到合理的財產分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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