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8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19.12.26制定公布)

Ⅰ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Ⅱ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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