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4|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人之要式性)(97.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人之要式性)(97.05.23修正公布)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理由:

基於交易安全及公益之考量,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改採要式行為,以資慎重,爰於本條末句增訂「以書面」3字。

【原條文】(委託監護人)(19.12.26制定公布)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