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979條之1(贈與物之返還)(74.06.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一節 婚約(§972~979之2)

立法沿革︰

74.06.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79條之1(贈與物之返還)(74.06.03增訂公布)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婚約當事人間,常有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財物之事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應從當事人請求返還贈與物,爰增設本條,以免解釋上之紛擾。至於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而婚約消滅時,當然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自無庸明文規定。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