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0|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796條之2(等值建物之準用)(98.01.2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96條之2(等值建物之準用)(98.01.23增訂公布)

前二條規定,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房屋以外建築物之價值亦有超越房屋情事,事所恆有。如對該等建築物之越界建築一律不予保障,亦有害於社會經濟。惟建築物之種類甚多,如一律加以保障,亦將侵害鄰地所有人之權益,故權衡輕重,以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等是,始得準用前2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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