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合夥該怎麼出資?合夥人可以領薪水嗎?提到:A、B、C三位好友兼合夥人,計畫共同經營咖啡店,取名為「夢想咖啡廳」,由A 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同時兼任店長負責行政營運,C 則以「WCC世界盃咖啡沖煮大賽冠軍」的頭銜與專業技能作為勞務出資,出任技術總監,為咖啡風味做把關,一切看似穩妥的組合,又會遇到什麼困難呢?
合夥事業合夥人間關係緊密,組織小且靈活具有彈性,加上合夥人負無限責任,因此對於事業發展好壞,與個人自身利害關係息息相關。這篇文章我們繼續分享,合夥事業,要聽誰的?如果有賺錢,該怎麼分配呢?
合夥事務之決議,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需要以合夥人全體同意決之(民法第670條第1項),但這樣的規定,有時過於僵化,事事都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僅不利於彈性決策,更有可能因單一或少數合夥人不願配合或故意找碴,導致合夥事務無法順利推行。因此,多數的合夥契約中,都會特別約定,以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來決定,來解決需要全體同意的困難程度(民法第670條第2項)。
但有個特殊情形!就是針對合夥事業的變更,例如A、B、C三位合夥人共同經營夢想咖啡廳,但是經過兩年後,A發現獲利情況不預期,經人介紹認識了法國藍帶甜點達人,因此希望將店面徹底轉型為「甜點店」,此時,已和原本的咖啡廳型態已截然不同,屬於合夥事業的變更,所以需要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變更;換言之,除了A自己本身贊同外,還需要至少找到B或C其中一位合夥人的支持,才將咖啡店變更甜點店。
一般中小企業基本配置的單位與部門,有行政及人事、財務及會計、業務及銷售,是組織的大小與人力而做調整,因此,在討論合夥契約時,就應該先決定好合夥人間彼此該如何分配任務,或者是單純只是財務投資的角色而不干涉執行業務,也無不可。
以夢想咖啡廳為例,A單純財務出資現金200萬元、B 出資現金100萬元且出任店長,負責行政人事等管理任務,C 則以咖啡沖煮的專業技能,負責開發新咖啡風味及維持產品品質,談好各自負責的任務,避免相互干涉,達到分工合作的效果。
合夥初期,通常要經歷一段辛苦的時間後,才能穩定獲利,此時若有盈餘,是要怎麼分配?按人數比例分還是出資而分?但果有虧損時,又該如何?可謂是至為重要,畢竟大家合夥做生意,也是為了要獲利。
一般而言,可能以每季、每半年、或是每一年,來作為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的期間,例如常見以每半年來進行合夥事業的財務決算,看這半年盈餘數為多少,保留一定成數的準備金(建議是六個月以上)作為營運之用,剩餘的金額就分配給各合夥人。
但如果對於決算及分配利益,沒有特別約定,法律規定要在每事務年度終為之。
至於各合夥人應該分配多少?這也應該要事先約定好,依合夥人的出資比例、貢獻程度、承擔風險和責任等因素,常見的分配方式有:
如果合夥人意見分歧可能會導致決策延誤,且部分合夥人可能會因角色或分工不同而出現貢獻不均的情況,因此在建立合夥制度時,制定明確的決策流程和分配機制非常重要。加上透過合理的利潤分配方式,合夥制度可以更有效地激勵合夥人共同推動企業發展,並在確保公平的基礎上減少內部摩擦,但也要隨著發展和業務情況的變化,利潤分配方式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有任何問題合夥上的問題,應隨時諮詢律師,以適應新的經營環境和合夥人需求。
下一篇,將跟大家分享,「拆夥」的藝術!這大概是合夥關係最常遇到的問題,如何和平分手,也是門重要學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