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9|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社會福利資源 || 114年低收入與中低收入(持續更新中~)

申請指標:家庭總收入(工作收入、不動產、動產、其他非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應低於當年度地區公告之最低生活費,共分為三類

(最低生活費訂定以前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作為依據)

114年低收入所得標準公告如下:(最低生活費)

直轄市(6都):(113年)

(北部)臺北市 19649元、新北市 16400元、桃園市 15977元

(中部)台中市 15518元

(南部)台南市 14230元、高雄市 14419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14341元 (113年:13653元)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15515元 (113年:14230元)




114年中低收入所得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113年)

(北部)臺北市 28071元、新北市 24600元、桃園市 23965元

(中部)台中市 23277元

(南部)台南市 21345元、高雄市 21629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21512元 (113年:20480元)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23273元 (113年:21345元)




p.s.持續更新中~(福建省及台灣省),114年六都尚未更新。








不動產:每戶應低於當年度地區公告之限額

(一般以房屋及土地為主,土地價值依公告地價;房屋依評定價值)

114年低收入不動產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113年)

(北部)臺北市 793萬元、新北市 450萬元、桃園市 417萬元

(中部)台中市 366萬元

(南部)台南市 369萬元、高雄市 374萬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295萬元 (113年:283萬元)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373萬元 (113年:366萬元)




114年中低收入不動產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113年)

(北部)臺北市 940萬元、新北市 650萬元、桃園市 626萬元

(中部)台中市 549萬元

(南部)台南市 553萬元、高雄市 561萬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433萬元 (113年:425萬元)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560萬元 (113年:549萬元)


p.s.持續更新中~(福建省及台灣省),114年六都尚未更新。


*不動產不列入之情形:[未產生經濟效應]之

原住民保留地

公用地

非都市土地之國安生態古蹟保留地、墳墓或水利用地

祭祀公業解散分割所得之地

嚴重地層下陷之農林漁牧用地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前提:行為人非所有人)


動產:每人每年應低於當年度地區公告之限額

(泛指有價值之物,一般為存款、投資等)

114年低收入動產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113年)

(北部)臺北市 15萬元、新北市 9萬元、桃園市 8萬元

(中部)台中市 8萬元

(南部)台南市 8萬元、高雄市 8萬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一口價 40萬/戶 (每戶第5口起,每增一口加10萬) (同113年)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95000元 (113年:8萬元)




114年中低收入動產標準公告如下:

直轄市(6都):(113年)

(北部)臺北市 16萬元、新北市 13.5萬元、桃園市 12萬元

(中部)台中市 12萬元

(南部)台南市 12萬元、高雄市 12萬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一口價 60萬/戶 (每戶第5口起,每增一口加15萬) (同113年)

台灣省(其他11縣3市): 142500元 (113年:12萬元)


p.s.持續更新中~(福建省及台灣省),114年六都尚未更新。


其他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申請縣市,並於國內待滿183天/年


每戶人口及工作收入計算方式

每戶人口的計算包含:

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直系(同戶籍或共同生活)

以上人群中不列入之情形,如下:

1.非本國未設戶籍之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之

「特殊境遇單親直系血親尊親屬」、

「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單親家庭之父或母為盡對子女權利義務」、

「其他因未扶養,經訪視認定不列入者」

3.應徵招兵役

4.公費在學

5.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服刑、羈押、拘禁)

6.失蹤報案協尋6個月未果

工作收入分為[已就業]及[未就業]兩項:

[已就業]相對簡單,提出薪資證明,無證明依財稅資料核算;但若也查無財稅資料,則依政府對[各職類調查之月均經常薪資]核算;若未列調查,則[依各業初任人員月均經常薪資]核算。

[無就業]而有就業能力者,依基本工資算。若為公立就業機構認定失業、55歲以上經媒合3次以上未果或參加政府辦理全日職訓,得不計入收入。但領取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津貼仍需併入計算。但建教合作領取之職訓生活津貼不計入。

特殊身份計算規則

  • 原住民:依原著民就業調查報告按比例核算,未達基本工資則以基本工資算。
  • 16歲以上未滿20歲或60歲以上未滿65歲,以70%記。
  • 身心障礙者:以55%計

*[具就業能力]指16歲以上65歲以下


以上人群中不列入之情形,如下:

-致不能工作之-

  • 25歲以下仍在就學
  • 身心障礙
  • 嚴重傷病需治療3個月以上
  • 因照顧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其不能自理生活之特定身心障礙或病症(限1人)
  • 獨自扶養6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
  • 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
  • 懷孕經醫師判斷不宜工作
  • 受監護宣告




應備資料

以上是低收及中低收的114年申請條件,另外申請時一般應備資料如下:

(各地方所需資料及流程略有差異,可向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找到相關諮詢)

  1. 具行為能力之申請人
  2. 申請表
  3. 申請人印章
  4. 全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 授權調查同意書
  6. 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診斷或身心障礙證明、薪資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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