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09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停止「維持孤立現狀」強化「台灣人民自決意識」

自由時報2024.11.8社論≪「公約數」乎? 「陷阱」乎?≫,以兩岸兩政治實體為論述對象。該文大意: 台灣的「藍色中華民國」與「綠色中華民國」,亦即「一中屋頂」下的中華民國,這樣的中華民國是「兩岸的陷阱」。一九九一完成憲法增修條文、立委與總統由台灣人民賦與合法性,質變為合法代表台灣(台澎金馬)的民主實體。如此一來,「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才堪當「維持獨立現狀」的「公約數」。

在此抗議台灣當局掌控台灣本土派媒體,聯手剝奪台灣人民「知的權利」。長久以來泛綠陣營以「假華獨實華統」手法,防止「台灣人民自決意識抬頭」。台灣人民根本無法從「假華獨實華統」長篇論述中,區分「國際法理」、「政治性語法」。筆者從「國際法理」、「政治性語法」面所代表之意義,將該文概要整理如下:

1.    該文中所提「一中屋頂」下的中華民國概念,是正確的「國際法理」認知,而不是「兩岸的陷阱」。誠如FACEBOOK「許慶雄の憲法私塾」所云:「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確實沒有提及台灣,然二七五八號決議案,當時PRC(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不能代表中國出席聯合國,但是「台灣ROC(中國共和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對該決議有投票反對」。也就是說,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當時的「台灣ROC的中國共和國」確實參與其中,「中華民國政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已經是國際共識,至今沒有改變。也就是說,「一中屋頂」下的中華民國並沒有藍綠政治色譜之區別。

2.    該文以一九九一完成憲法增修條文,質變為合法代表台灣,堪當「維持獨立現狀」之說法,可以說是「華統派」自我感覺良好的「政治性語法」。在此姑且不論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的舊憲法,根本無法以修憲建立新國家。簡單探討「獨立」之意義:「獨立」二字是指國家「主權獨立」。因為中華民國、台灣之前都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國家主權」,根本無法論及主權「獨立」。因此台灣至今被「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可見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增修條文的質變只是「維持孤立現狀」。至於這樣的「孤立」能不能成為台灣人民的「公約數」,則應該在「正確的」認知之下,交由全民投票決定。

3.    「一國內政不干涉原則」:二戰後至今,敗退來台的中國中華民國政府,從未向國際社會宣布「分離獨立」,使中華民國、台灣至今無法成為和中國無法關係的另一個國家。一九七一年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中華民國國民黨當局雖然自稱「排我納匪」,然而實際上中華民國並未被排除,只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聯合國憲章二三條)。因此由國際法理觀之,台灣的中華民國法地位早已淪為「一個中國」之下的非法政權。這也是數十年來各國無法介入「台灣問題」的主要原因(「一國內政不干涉原則」)。

4.    「政治語法」不具法理意義: 該文所提「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兩岸互不隸屬」、「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等,任何「兩國論」或「台灣獨立」,皆是不具「國際法理」意義,是表面的「政治性語法」。

5.    各式各樣的「宣布獨立」都具有「國際法理」意義,可以考量國際形勢對應之。包括由台灣領導人宣布「將中國古物歸還中國」、廢棄「中華民國憲法」、改變「一個中國」外交政策、明確的「全民投票」(獨立公投)等。

此外,於此呼籲各界停止任意解釋「維持孤立現狀」,避免加深誤導台灣人對「中華民國的法定位真相」錯誤的認知,阻礙「台灣人民自決意識」抬頭。一廂情願企圖切割中華民國的中國體制和台灣的緊密關係之現狀,只會誤導台灣人「維持現狀」,只會使台灣陷入被威脅併吞的事實現況,對改變台灣的法定位沒有助益,無法獲得國際社會支持與認同。如此繼續下去,勢必將無法在2028鼓舞台灣人民發動行使「自決權」,導致台灣人民將永遠喪失建立屬於自己國家的機會。

最後,台灣人民是「抗中建國」、或是「屈膝投降」?最後必須交由台灣全民決定。全民投票之前對「中華民國的法定位真相」必須要有「正確的」認知。「台灣人民」從來未授權台灣當局進入「假談判真投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非法政權(叛亂團體),不是和中國無法關係的國家,根本沒有平等的談判條件。可見一旦進入談判, 台灣當局除了向北京中央「屈膝投降」之外別無選擇。如今在國際變局之下,中國北京中央為穩固中國共產黨、印太區域及社會主義世界,勢必加速腳步併吞台灣。何況川普勝選之後必然強調和平,加強施壓兩岸和談,對此台灣獨立建國陣營不能繼續「默認」,應該及早採取具體的應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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