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22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租賃該注意什麼?(二)特約條款的適當性?

學者談「理論」,第一線人員談「實務」!

資訊很透明,但是您如何驗證資訊的正確性?

想瞭解各項不動產相關主題歡迎留言提問,用客觀及理性角度為您分析。


隨著租屋人口增加也衍伸許多糾紛,無論是大家熟知的惡房東,也因為資訊透明後出現了許多租屋蟑螂,法律是保護懂他的人,針對一些較不明確的事由做說明,但是觸及層面太廣僅就有實務的部分跟大家分享。


常見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 不能申請租屋補助:依據消費者保護法§56條第一項所示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這是關於租賃契約方面,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12條第一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即為無效,因此出租人不得以合約記載不得申請等約定來約束承租人,即使已經簽完租賃合約也可以依照上述法規來保護自己。

    說到這裡房東們別急,由於囤房稅全國歸戶,以致許多空戶的住宅被追討房屋稅金,再國稅局的認知裡,如不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即會被認定為非自用,就會被加徵稅金,但如果加入公益出租人除每個月的租金所得可以享有壹萬伍仟元的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後的所得因房東也需付出成本再做減免,且房屋稅地價稅也有大幅的減免稅率,因此除了免除被檢舉的煩惱也減少了成本,其實加加減減也沒有比較差,一年還有壹萬塊的修繕補助(需有具體維修事由及憑據)。


  • 生活公約是否合法:如果簽訂租賃契約時房東有提出且檢附於租賃契約內,即視為已確認過內容並同意,除非內容危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否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於其後修改則需經求承租人的同意。

    一般生活公約多用以維護公共空間環境還有其他租客的安寧,常見的狀況有半夜吵雜或是於公共空間堆放私人物品(因租約明定的範圍是房間而不是包含公共空間),其實有合理生活公約的才是好的出租房,也推薦大家租房一定要找有生活公約的,如果連這些簡單的公約都無法遵守的自然也不是什麼好鄰居。


其實現再社會人心百態,即便說明了其中關係,也不見得就能願意接受,當您與房東已經有摩擦了,除非是很大金額或是危害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的情況外,仍要好好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還是建議如可協調調停的情況下,趕快結束盡快換一個房東,畢竟上法院就是曠日廢時,以上的分享也是希望大家再走上最後一步時,也能先行了解自己是否有絕對的勝算。

王靖凱aka正直的不動產

你的邏輯是猜測、還是假設,資訊透明也考驗智商!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