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棟獨棟公寓中,5樓的住戶控訴:4樓的住戶在未經全體住戶同意的情況下,在公共區域(4樓大門旁牆壁)安裝監視器。原告認為監視器範圍涵蓋其進出必經的樓梯間,造成隱私權侵害,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被告則抗辯:監視器設置已經主任委員同意,且裝置期間未啟動功能,僅為居家安全防範,並非針對原告進行監視。
法院最終認定:在公寓樓梯間對於隱私權的合理期待較低,且被告監視器鏡頭未拍攝原告家門,被告的行為未違法,而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判決)
隱私權是個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擾的基本權利,憲法及民法均對此進行保護。然而,法律上的隱私權保護,並非無限擴張。根據法院的見解,隱私權的保障依賴「合理期待」原則,也就是在某些場所或情況下,個人是否能合理期待不被他人觀察或干擾。
公寓樓梯間屬於共有區域,全體住戶或經同意的人均可自由進出,因此不具排他性。法院認為,在這樣的空間中,隱私權的合理期待較低,原告無法主張其在樓梯間有高度的私密權利。法院也指出,被告的監視器鏡頭未拍攝原告家門,主要監控自家大門前的公共區域,因此不構成隱私侵害。
法院在判斷此類案件時,會採用「比例原則」進行利益衡量,評估雙方的權益。
在本案中,被告設置監視器的目的是防範居家安全,並未超出合理範圍。由於監視器並未拍攝到原告的私密空間,且被告拆除監視器的行為也顯示善意,法院認定其行為符合法律規範。
住戶若需在公共區域安裝監視器,應事先取得管理委員會或住戶同意,且監視器的鏡頭應避免涵蓋他人住家或私密空間,僅限於監控自家門口範圍,以避免觸法。
住戶應了解,不具排他性、全體住戶可進出的公共空間(如樓梯間、電梯間),不屬於高度私密場所,對隱私的合理期待會相對降低。反之,若他人非法在私人空間內安裝監視器,則可主張隱私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提起隱私侵害訴訟時,需提供具體證據證明隱私權受到侵害,例如監視器畫面、影像拍攝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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