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奧運即將結束,我們見證了台灣運動員在國際賽場上的卓越表現,無論是有成功奪牌或者是第一回合就比輸之選手,從賽後採訪之談吐中,深刻地感受到”幾乎所有”的運動員在爭取奧運資格及備賽期間,投入了多少努力及其於傷後復建之掙扎,這份精神也為國家帶來了無比的榮耀。然而,奧運只是短暫的盛事,老生常談,長期的運動產業發展與運動員的持續進步仍需需要社會各界的長期支持。希望在奧運的熱潮過後,國內企業們能夠持續關注並投入運動產業,以促進國內運動風氣的提升和運動員實力的增強。
政府目前為鼓勵企業支持運動產業,過往推出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其中第26條及第26條之2提供了租稅優惠政策,而個人部分得適用第26條之1規定之租稅優惠。根據這些條款,企業在捐贈或贊助運動產業相關活動的支出,可以在營所稅申報時享有扣除優惠。這項措施不僅能夠有效減輕企業的財務負擔,還能促使更多企業積極參與運動產業的發展。
從條文內容來看,第26條只要企業在捐贈體育團體、培養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員工體育活動、捐贈政府及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購買國內舉辦運動比賽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5項範圍內進行捐贈,其捐贈支出便得100%作為應稅費用並在營所稅上扣除,不受金額限制;而26條之2更擴大租稅優惠,將捐贈支出放大至150%作為費用扣除,然而這部分必須透過教育部專戶進行捐贈,且捐贈對象也限制於有向教育局申請核准並列在公告之捐贈名單內。體育暑有製作相關規定內容之介紹簡報,可以參考參考。
因此,對捐贈運動業有興趣之業者,可以先查一查欲捐贈之對象是否有列在教育部之公告名單內(教育部體育署-113年度本部核定受贈對象及受贈額度上限名單 (sa.gov.tw)),若沒有,亦可以考量適用第26條規定之方式進行捐贈。至於個人部分,第26條之1規定是需要捐贈至教育部專戶,這部分其實就像一般捐贈給政府一樣,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於所得稅申報時扣除。
另所謂第26條規定之捐贈支出得100%扣除,這與公司自行與選手或運動團體簽約取得贊助或代言,並就相關支出分別列帳100%扣除,稅務上只要合約都有載明支出內容並取得有效憑證,基本上沒有什麼太多差別,然而從公司宣傳增加知名度之角度上來看,取得贊助或代言之條件交換或許更有顯著幫助。
第26條之2雖然美其名是可以積極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然據體育暑最新之111年運動統計來看,111年整個年度才核定68件申請,合計金額僅2億餘元。其與第26條之1企業自行選擇捐贈,全年達到39億元相比較,這或許也表示眾多運動團體可能不清楚可以向政府申請為核定捐贈名單,不然就是捐贈核定實務上相對嚴格或複雜,以至申請或核定案件太少,實在可惜。
無論如何,希望大家在奧運的熱情之後,仍然能夠繼續支持台灣的運動產業和運動員。這不僅是對運動員辛勤付出的肯定,也是對國家體育未來的投資。企業可以利用這些政策上的優惠,不僅能夠獲得稅務上的好處,還能夠推動台灣體育事業的發展。
推動企業贊助體育運動方案連結: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