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做為養老使用,而將持有之不動產轉至受託人銀行並簽訂養老信託之委託人,信託公會最近向金管會、財政部、健保署提出建議,為避免申辦意願降低,應該鬆綁相關稅費,如營業稅、所得稅43%必要費用及代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而目前健保署願鬆綁解釋一小部分,即視信託受益人是否為低收入戶來決定免納補充保費。
對於營業稅及所得稅43%必要費用,這些因素追根究柢,其實都是因為出租之不動產移轉與信託受託人-即銀行之身分而增加稅費。但我們都知道所謂的信託導管理論,也就是受託人僅是一個媒介,其代理委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就產生之信託利益,”全數”依指示轉與受益人,也因此該信託利益要怎麼課稅,應該是看受益人之身分,而非受託人。相關類似的稅務規定,均常見於大家最常投資之金融商品,如基金或複委託海外投資金融商品裡。
因此,我們樂見信託公會得積極爭取,準備說帖至主管機關,並期待財政部終究將回歸信託之基本規定,發布新的解釋令可以減免營業稅,及讓受益人得爭取43%必要費用降低應稅所得,讓平均年齡不斷增加之台灣民眾,得增加意願參加安養信託。新聞連結:安養信託爭取稅費鬆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