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內容經適當調整,非當事人真實情況)
案件狀況
當事人透過 YT 影片認識自稱投資顧問之人,誤信對方介紹之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先後以面交及匯款方式交付新台幣共 130 萬元購買泰達幣(USDT),未料實際並未收到任何虛擬幣,且錢款遭詐騙集團轉走。其中 110 萬係面交交付予出面收款之被告,另 20 萬則是匯入另一被告名下帳戶。當事人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兩被告連帶賠償。
處理過程
陳育騰律師主張兩名被告分別具有下列侵權事實與法律責任:
第一被告部分:曾出面與當事人面交收款,並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詐騙集團實施行為人之一,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二被告部分:將名下帳戶及密碼交予不詳人士,並未查明用途,嚴重違反對個人金融帳戶之注意義務,使詐騙集團得以順利收款,依法應與詐團共負賠償責任。
主張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即便兩被告行為內容與程度不盡相同,惟皆為同一損害之原因,依法符合民法第184、185條「行為關連共同性」,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第一被告應賠償 新台幣 110 萬元。
第二被告應賠償 新台幣 20 萬元
確認兩被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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