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律師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沒作用
台灣人有個習慣,跟人起了爭執、發生衝突後脫口而出的第一句的必須是:「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前一陣子被爆出疑似婚外情的議員、粗口罵榮民事件之中都有人向媒體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言下之意似乎是我們真的有法律追訴權,而且法律追訴權不保留就會消失似的。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確實有追訴權一詞,但是不叫做法律追訴權,而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換句話說,透過刑事訴訟程序追訴犯罪、確定國家有權針對特定行為加以處罰的權利就是此處所指的追訴權。
檢察官有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職能,這相信讀者都知道,但是一般人有追訴權嗎?其實也有,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是犯罪直接被害人,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訴來追訴犯罪。
除了自訴,犯罪被害人也可以提出告訴,
不同的地方在於自訴是被害人自己指控他人因從事犯罪而應遭到處罰;
提出告訴則是到檢察官面前請求檢察官進行調查、提起刑事訴訟來追訴犯罪。
所以我們可以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是一句贅語,除了宣示自己會捍衛法律權益嚇嚇人,沒什麼特別作用喔!
楊貴智律師這篇文章寫得很清楚,就是「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有什麼法律效力。
因為這句話
- 你不說,這權利不會不見
- 你說了,也不會改變什麼。
甚至更殘忍的說,就算反過來:
你宣稱了『你要拋棄法律追訴權』,有時候也沒有法律效力。
醫師也想保留法律追訴權?
有一段時間,台灣的醫師很喜歡討論法律,因為怕被告;
卻很討厭法律人,因為法律人講話很機車。
我經歷過的故事長這樣:
當時的fb有一個醫師的社團,裡面經常在討論各種醫療糾紛案例。
有醫師在裡面提議:
能不能請病患以後看病的時候,先簽一張同意書,就是這項手術的風險實在很高,
如果真的手術失敗,請病患不要告醫師,不然我實在不敢開這個刀。
可想而知的,下面的留言多半是外科醫護人員,就分享各種心裡糾結的手術經驗。
當時就有一個律師吧?直接在下面留言,只有一句話:
根據憲法第16條,訴訟權不能拋棄。
然後就句點了,有沒有感覺很白目?(笑)
坦白講,就連我這個學法律的,都有一種想把那位留言律師給掐死的衝動。
所以,後來出現法官告醫師,然後醫院需要自己證明沒有醫療過失的新聞。
我自己有看到一個討論是有醫師在社團裡揚言:
好,沒關係。 法院是你們法律人的地盤,我們醫師玩不贏; 哪天你法官來到我的地盤,再讓你嘗嘗滋味。
哇,我以後還要不要看醫生啊?
這是城裡面在失火,可是連水池裡的小魚,都遭殃了啊?
但是,「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真的就那麼簡單嗎?
不是的喔~ 我們來分享幾個「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最後鬧上法院的故事。
給大家感覺一下真實的法庭活動。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是2020年5月7日,故事發生在台北。(二審判決確定)
這一家人姓孫,孫中山的孫。孫爸爸過世了,兄弟姐妹包含管家有一個11人的line群組。其中一位孫小妹,在line群組發訊息說:
「大家注意,長兄就是孫大哥要去偷偷的辦理爸爸勞保死亡給付,獨自去領這15萬。並沒有告知我們任何兄弟姊妹。」
孫大哥就生氣了,說:
「孫小妹請你拿出證據再說話,我會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當然其他兄弟姐妹也會發言,類似
- 「那就等到法庭見吧!」、
- 「可以停止爭吵嗎?拜託,現在是大喪期間。」
這個事情其實沒那麼複雜,因為喪禮一般是有守靈的。
所以某次守靈的時候,在場的兄弟姐妹有針對薪資級距作一個討論。
由於喪葬給付是用三個月的投保薪資作計算,最後大家認同:
孫大哥薪水比較高,由他去辦理勞保死亡給付。
那孫小妹住在淡水比較遠,討論的時候剛好她人不在場,
所以就有資訊落差,有一些誤會。
但孫大哥一口氣嚥不下,就請檢察官起訴:孫小妹涉嫌觸犯誹謗罪。
一審法官的判決是:孫小妹無罪。
雖然勞保給付的算法,跟你們討論的其實不太一樣。但是孫小妹文字訊息之源由,並非憑空捏造,應認孫小妹主觀上已有相當的理由,確信她所指摘之事是真的。
既然如此,就不能說孫小妹觸犯了刑法的誹謗罪。
既然不能證明孫小妹有犯罪,那我們就判斷,孫小妹無罪。
(被告是孫小妹,告訴人是孫大哥)
是認被告綜合當時訊息認為告訴人要私下去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且於刊登本案文字訊息後,再於同日19時4 分上網查詢勞保死亡給付之說明,有該LINE訊息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7 頁),
被告乃依照上開證人證述內容,以當時其所獲知之訊息,相信告訴人有拿父親之死亡證明書要去申請勞保死亡給付之過程,以薪資給付乘以3 個月為15萬元為申請數額之認定,
雖有誤解,被告據此刊登本案文字訊息之源由,亦非憑空捏造,應認被告主觀上已有相當之理由確信其所指摘之事為真實,難認其有誹謗犯意,尚難以刑法誹謗罪責相繩…
然後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法官的判決是:孫小妹無罪。(上訴駁回,本件不得上訴)
綜據上述,依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僅足證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張貼系爭貼文之客觀行為,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誹謗之故意,是本案尚無達到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有罪確信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兩件事:
- 如果你有考慮生小孩,讓小孩多幾個手足。請謹記:
不要肖想「養兒防老」,在你百年以後,有些家庭的子女會在靈堂前面爭吵。
- 吵架時不要動不動就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看看故事裡的孫大哥,他先說出「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詞,卻告輸了。
我們剛剛說「追訴權」是規定在刑事訴訟。
請問「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詞會不會出現在民事判決?
答案是會,而且講出這句話的人,反而要賠錢。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8月28日,故事發生在台北。(二審判決確定)
這件訴訟的兩造是一對姐妹,妹妹告姐姐。
- 案情跟上一件差不多,父親過世,兄弟姐妹吵架。
- 大家不開心,姐姐就在家族群組發表一些訊息,比方安葬處所及死因調查。大家就不開心,紛紛退群組。
- 忽然間,不知什麼理由,姐姐手機有一些對話記錄截圖,就傳到了妹妹的手機裡面。妹妹就將這些截圖也放在群組上,
- 姐姐就生氣了,在群組裡面說:「請妹妹記住,你盜取我的手機資料,未經我同意,隨意散播,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於是,妹妹就拿著這句話,告上法院。說:
我沒有盜取姐姐的手機資料「未經同意隨意散播」,這句話貶損了妹妹我的名譽。
所以,請姐姐證明我真的有偷。如果姐姐證明不出來,就請姐姐賠償我10萬元。
另外請姐姐公開登報道歉,並在群組成員前朗讀道歉聲明。
這件事打了兩審,法官見解一致,說:
- 這是家務事,妹妹又不是個知名公眾人物,登報道歉使不相干的他人知悉這項糾紛,對於「回復名譽」而言,沒必要,也沒幫助,不是一個適當的方法。
- line群組的成員,因為你們姐妹的爭執,很多人已經退出群組了,
顯然不願再涉入你們姐妹兩人的紛爭,要姐姐在群組成員面前朗讀道歉聲明,也是沒有必要的。
- 法院評估了姐妹兩人的經濟狀況,10萬元太多,但是1萬元不過份,所以姐姐應該賠償給妹妹1萬元,按年息5%計算利息。
好,這是判決內容,而且本判決「不得上訴」,是一件確定的判決。
但是在2019年10月14日,姐姐仍然提出上訴,被法院裁定駁回 。(都跟你說不得上訴了,你還上訴?)
它告訴我們一件事情:
如果我們隨意濫用「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說不定對方抓著這句話反而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是真的可以讓我們因為講出這句話,付出代價的。
所以我對於「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的理解,
反而不是純粹的法律效力,它有時候是一個「
意思表示」。
用白話來講,這句話就是「我表達的意見」。
這個意見如果講的不好,對方是可以抓著這句話柄,
反過頭來告你的。
第三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7月30日,故事發生在新北。(二審判決,上訴三審裁定駁回)
- 有個人妻英文名字叫Grace,她偷吃了,在2017年12月12日,雙12,在艾森堡汽車旅館,被丈夫抓姦在床。
- 這個男士… 就稱他「小王」吧。
我們都知道,偷吃的第三者,如果是女生就叫小三;男生多一根,就叫小王。
- 小王在隔天,12月13日,跟Grace丈夫和解,簽下本票250萬元,還有一紙協議書。協議書裡面有一條,寫得很專業:
「丈夫就小王與Grace交往過程及妨害家庭行為等相關內容、及所蒐證取得之證據均應負擔保密義務,所有證據丈夫均保證不得外流或散布。
但如小王有違反本協議書之情形者,丈夫就不受本條款之拘束。
違反本條保密義務時,丈夫除應返還所受領欠賠償金外,並應依已受領之金額賠償予小王做為懲罰性違約金」
- 為什麼我說「很專業」,因為後面的故事,證明了協議書文字確實很有用。
- 這位丈夫,在12月13日,就與妻子Grace辦離婚了。而且在共同朋友的群組,發了訊息,內容是這樣的:
「各位親朋好友,本人鄭重在此宣佈,我已和Grace於2017年12月13日正式離婚,本人在2017年12月12日22:00於中和某汽車旅館,當場抓到Grace與他人發生通姦行為,
我父母、律師、警察都在現場,當晚馬上移送至派出所,並簽出多項協議。
隔日在中和戶政事務所,於律師及證人的見證下,雙方正式簽字離婚。
本人原先秉持家醜不外揚之原則,無奈近日發現一些顛倒黑白是非、造謠生事,完全與事實相悖之謠言,
本人在此強烈予以譴責,對於外面一切不實之指控,造成本人名譽上之受損,
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爾後Grace在外一切行為概與本人無關,望請自重,請勿自誤。」
- 小王看到這個聲明,生氣了,就告丈夫,現在是前夫了,違反保密協議。
- 很明顯的,丈夫說出了「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所以被小王反過頭來提告了。
請問這個聲明,有沒有違反我們剛剛提到的
小王跟丈夫所簽訂的保密協議?
一審跟二審的法官見解一致:丈夫沒有違反保密協議。
理由是這樣的:
- 協議書有六條,
第一條是賠償金額250萬元及給付方式;
第二條是擔保的本票及票號;
第三條是日後不再追究民刑事責任;
第四條是保密條款;
第五條是雙方對於協議書內容完全明瞭;
第六條約定協議書一式兩份。
但是上面簽名的是誰,小王跟丈夫,兩個人。
妻子Grace沒簽名,也沒有取得或負擔這份協議書的權利義務。
簡單講,丈夫後來發出的這份聲明,是丈夫跟Grace的事情。
聲明跟這份保密條款,無關。
- 這份聲明並沒有散布小王與Grace的交往過程、妨害家庭的內容、或蒐證取得的證據。並沒有違反協議書的內容。
- 這份聲明沒有提到小王的姓名。
- 我們剛剛念協議書的時候,有一句話:「如果小王有違反本協議書之情形,丈夫就不受本條款之拘束。」它聽起來很拗口,但是有用。
因為這份協議書第一條,有約定匯款的日期。
小王當時雖然簽下了本票,但是他之後並沒有如期匯款。
既然小王違約在先,丈夫也就不再受到這份協議書的拘束了。
簡單說,小王既然已經違約在先,
就不能再用這份協議書去向丈夫求償了。
聽到這邊,有沒有覺得「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呢?
我是王大明,很高興與你分享今天的故事。
希望可以給大家有些一些樂趣,跟一些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