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No. 65,隱私與監控的戰國時代(五)言論自由與創造網路的26個字
美國網路安全法教授Jeff Kosseff 出了一本專書,書名即是「創造網路的26個字」(The Twenty-Six Words That Created The Internet)。應該會很好奇究竟是哪二十六個字吧?我原本以為是二十六個關鍵字,各自有些故事,串成網際網路的起源。
其實這二十六個字,就是今天的每日猜招——當時國會通過這個法律,讓網路業者享有言論免責權,不必像出版業者一樣,替作者負擔責任。
或許你到這邊還是有點覺得誇大其詞,不過是一條法律、26個字哪有什麼能耐?特別是美國有言論自由啊!我都知道網際網路興起在1990年代,我們看看當時經典判例Rice v. Paladin Enters. (4th Cir. 1997),Paladin Enters是一個出版業者,出版一本「殺手」(Hit Man),最後有人模仿此書而殺人,Paladin Enters因而被告,雖然以言論自由抗告,但依然敗訴,最終破產。
「哇!」是當時我閱讀這判決驚呆的情緒,這可是號稱有言論自由的美國啊!不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講的言論自由,通常是限制政府不得限制言論,而非禁止人民之間彼此審查言論。至於美國如何審查言論自由也是非常有趣的話題,改天我們再聊
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沒有這26個字的保護傘,所有網路公司——微軟、雅虎(奇摩知識家)的論壇通通被視為出版業者,無遠弗屆的網路意味著無邊無際的法律責任,自然沒有任何企業會投入經營,或至少所有人的發言都需要被審查。
當然,我不覺沒有這條法律,網際網路就會因此無法生成。在沒有這條法律的平行宇宙,更可能的是其他國家可能會接替美國,成為網路時代的發源地。但是,必須承認,這條免死金牌給予企業開創發展網路事業的空間,也給人民/網路使用者自由發聲的權利——不過是文責自負。
在假新聞當道的今天,臉書與推特等公司依然享有言論免責權,同時也可以刪除或調整他們不愛的言論,似乎有些權責不符。因此,近年來有許多呼聲要修改Section 230,只是接下來會怎麼發展,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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