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有犯罪工具,卻不全是罪犯

2021/01/08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1月9日,第九篇,從三國禁酒看現代刑法。
重讀這篇發現能聊的事情太多:未遂犯與預備犯、意圖作為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簡雍以歸謬法說服劉備,而原先我想聊滑坡理論的邏輯謬誤與英美法學的應用,只能擇日再說。這篇的摘要是,因為乾旱禁酒,官吏建議將擁有釀酒器的人等同釀酒者懲罰。簡雍跟劉備走在路上,指稱:這對男女要行姦淫之事,大人怎不快抓他?劉備問,你怎麼知道?簡雍答:因為他們有犯罪工具啊!劉備因此赦免了釀酒器的所有人。
刑法並非我的專長,但無庸置疑的是,刑法是國家赤裸暴力的展現。一如昨天所說,「事實並不在乎你的喜好」,「暴力普遍存在」這件事情,並不會單純因為你討厭暴力而消失。正因為我們 (aka 人民) 讓「國家機器」行使直接暴力去達到最重要的政策目的:安全,包含國家安全、人身財產安全。凡不涉及這些重要安全利益,原則上沒有透過刑法保護的必要,例如妨害名譽罪,理當由民事私法處理即可 (當然,現況下這些刑責的存在也不會因為我的好惡改變。)
理論上,我們戒慎恐懼,如履薄冰,用實體法與程序法雙重限制「國家暴力」。「實體法」指的是罪刑法定主義,即刑法處罰以法律明定為限,而且不處罰思想犯/陰謀犯,未遂犯與準備犯懲罰為例外。「程序法」要求國家必須根據「正當法定程序」執行國家暴力,包含完成舉證責任以及依法採證。換句話說,「國人皆曰可殺,然後殺之」這個觀念必須死,只要不符合程序法或實體法,再怎麼罪大惡極的惡魔,也跟你我一樣,值得自由地活著。
我們以為剛道別「反攻大陸,消滅共匪」的時代,馬上迎接「中共同路人」與「中華民國保衛戰」人人自危的時代,主張這樣法治國精神並不討好,但我希望我有勇氣一直堅持下去。
畢竟,人活著,並不是為了討好誰,而是活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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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PS 猜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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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我落實「生產是一個人最高貴的行為」的地方。 Mr. PS (Problem-Solving) 猜招先生,以十八般武藝的玩耍與雜耍,陪你猜人生怎麼出招,見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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