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借錢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於民法第474規定以下定有明文。不論是小額親友周轉或是高額資金借款,都是大家日常生活會遇到的情況,每每當礙於情面或壓力而難以拒絕心軟答應借款給他人後,卻常常會發生欠錢不還甚至他人翻臉不認帳的局面,不僅讓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還讓自己當初的一時心軟演變成法律糾紛,所以下面就來告訴大家怎麼樣可以安心地借錢給別人。
在借貸關係中,貸與人如何保障自己?
如果貸與人(亦即:出借人)同意掏錢出來借給借用人,那麼身為貸與人的你一定要好好收存兩種證據:一、交付借款的證明;二、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明。
一、交付借款的證明
發生借貸法律爭議要求借用人還錢時,貸與人必須要證明自己確實有將借款交給借用人,如:匯款明細、交付票據之影本、簽收單。
-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0號民事判決要旨:「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構成要件,如對於交付之事實有爭執,應由主張已交付之貸與人負舉證責任。如未命貸與人舉證證明交付各該借款之事實,僅憑貸與人事涉利害之配偶證述,認貸與人與他人間有借款關係存在,已屬率斷。」。
二、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明
貸與人要求借用人還款時除了要證明自己有交付借款的事實以外,還必須證明自己跟借用人確實有借貸關係存在,如:借貸契約(俗稱借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要旨:「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責任。而交付金錢或票據之原因多端,非謂一有金錢或票據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或票據之雙方當然為消費借貸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或票據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如何書立借貸契約?
誠如前述,貸與人要求借用人還款時,交付借款與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明缺一不可,而且唯恐借用人強辯扭曲事實(如:交付款項是因為贈與、支付買賣價金),貸與人最好能清楚說明:交付此筆借款就是因為這次的借貸關係,為了避免口說無憑,建議大家最好不要怕麻煩或怕尷尬,還是好好寫一份借貸契約最為安全。
一、借貸契約應記載:
- 借貸金額。
- 借貸期限。
- 交付借款的方式(如:現金經債務人親點收訖、指定匯款帳戶、交付票據)。
- 雙方簽名。
二、借貸契約可記載:
- 約定利息(如:利率、計算方式)。
- 約定還款方式(如:一次還清或分期付款)。
三、借款金額較大時,建議可以增訂:
- 提供擔保(如:不動產抵押、連帶保證人或開立本票)。
- 未按時分期還款之處置(如:幾期未支付視為全部到期)。
- 逾期罰則(如:定額違約金或是逾期每日賠償○○○元)。
- 將來爭訟時的合意管轄法院及訴訟費用分擔。
借用人不還錢時,貸與人如何把錢討回來?
一、前提:
須區分有無約定借貸期限,如果有約定,貸與人可於借貸期限屆至時請求借用人還錢;如果未約定,貸與人需先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
- 〔催告〕是指貸與人向借用人發出催討借款的通知,催告方式沒有限制,只要能確認借用人有收到催告通知即可,但為了舉證方便,建議貸與人可以用正式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為之。
《參考法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二、借用人經催告後仍不還錢,貸與人可以嘗試下列方法:
- 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向法院聲請調解
由專業的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可以讓雙方瞭解利弊,並快速、和平的解決借貸爭議,而且在鄉鎮市公所調解成立的筆錄送交法院核定後也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
-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聲請支付命令是一種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及省費的請求方法,只要以書面向法院合理說明有此借貸關係的存在並提出佐證即可,法院並不會開庭即核發支付命令。借用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如果未提出異議,貸與人可以拿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借用人的財產;但借用人如果在20日內有提出異議則會進入下面的訴訟程序。
- 向法院提起訴訟
正式對借用人提起訴訟,需要向管轄法院以書面提告並繳納裁判費用,在訴訟過程提出相當證據來證明借用人確有借錢不還之事實,待貸與人獲判勝訴判決確定後,即得依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借用人的財產。
小結
如果大家遇到別人來借錢的時候,奉勸大家不是直接拒絕借給他,要不然就是要有心理準備當作是送給他了,如果你願意借錢又不想白白送錢給別人,那麼在此建議你就更要好好地保護自己,不要怕一時的麻煩或尷尬,最好留下白紙黑字的借貸契約以及交付借款證明,避免讓自己將來陷入更耗力費時的法律糾紛之中。